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近日,福州市政府发布《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五城区电动自行车附加红、绿标识动态管理;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可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原则上不在城区二环路以内布局等做出明确要求,以此加强主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据悉,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毛朝青/摄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

实行红、绿标识管理

《办法》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即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红色标识免费更换。

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红色标识,适用于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或者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若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违法的,或者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违法的,取消相应标识。

外卖寄递服务电动自行车

有专有号段

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从事外卖寄递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服务行业号段黄色号牌,即未取得或者未悬挂服务行业号段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不得从事外卖寄递服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纸质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的存放、销售做出了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销售、充电销售、维修网点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楼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布局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方面,原则上不在城区二环路以内布局。

电动车店铺 资料图

《办法》还明确,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搬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逾期不附加红色标识等情形,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1.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即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其中,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红色标识适用于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或者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过附加绿色、红色标识,形成“红标严查、绿标无感、黄色关注”的良性治理机制。绿色、红色标识使用规则和更新车辆、限制通行等奖惩管理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号牌延期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为严格贯彻落实五城区电动自行车总量控制原则,结合黄色号牌申领条件和附加标识管理制度,《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四种不予办理黄色号牌延期的情形:

(一)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六个月;

(二)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超过六个月;

(三)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

(四)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年度累计两起及以上的。

3.不按规定附加使用红色标识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附加红色标识。对符合红色标识适用情形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负有必须附加使用红色标识的法定义务。对符合附加使用红色标识但不按要求及时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另外,对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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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泓妍

实习生:廖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