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2年8月7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专业学习资料。

00本期学习成果综述

今日学习的三篇文章主要公司法修改展开。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事关公司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影响着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在颁布实施近30年的时间节点,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公司法的修订提上日程。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相比现行公司法可能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引发各学者热议:

学者李建伟认为:在获得查阅权之诉胜诉判决后,股东常常面临无公司会计账簿可查的困境,理想的救济路径是,区分公司是否具备重建会计账簿条件而作不同处理。

学者沈朝晖认为:相比法定资本制,授权股份制在公司治理效率、公司融资、并购、反并购、股份运作等方面具有制度比较优势,引入授权股份制是中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学者陈洁认为: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应在建构广义实际控制人概念、义务与责任内在统一的整体框架下,明确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责任实现机制。

01公司无法提供会计账簿的股东知情权实现

【来源】《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在获得查阅权之诉胜诉判决后,股东常常面临无公司会计账簿可查的困境,这是股东知情权正义获得的最后一公里。《公司法解释四》提供的救济方案是赋予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此方案并不能保障股东知情权得以完满实现,也无法正向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备置会计账簿。

理想的救济路径是,区分公司是否具备重建会计账簿条件而作不同处理。如具备,应当裁定公司重建会计账簿,以使胜诉判决具备执行内容;如不具备,应赋予并支持股东的审计请求权,委托审计机构重建会计账簿以供股东查阅。无论公司是否具备重建条件,因公司缺失会计账簿造成股东损失的,股东都有权请求公司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迄今为止,我国公司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公司无法提供会计账簿情形下股东知情权的救济路径,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02授权股份制的体系构造

——兼评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

【来源】《当代法学》2022年第2 期

【作者】沈朝晖,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该制度称为“授权股份制”更为准确。相比法定资本制,授权股份制在公司治理效率、公司融资、并购、反并购、股份运作等方面具有制度比较优势,引授权股份制是中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授权股份制与法定资本制并存,构成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法定选择模式。授权股份制是一个体系。修订草案对授权股份制下的不正当发行等情形和原股东的事后救济未作规定,制度构造的体系化尚有完善空间。下一阶段的二次审议稿应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对授权股份制进行体系化构造。

03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规制的体系性思考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22-6-23首发

【作者】 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实际控制权是游离于公司权力法律配置之外客观存在的特殊经济现象。

由于实际控制权涉及多维的法律关系以及复杂的运行机制,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文本未能基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配置的动因、对公司法定权力控制形态的影响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后果做清晰明确的厘清与规范。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应在建构广义实际控制人概念、义务与责任内在统一的整体框架下,明确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责任实现机制,合理创设对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一体化规制的逻辑自洽的规范结构,以体现并提升公司法规定的体系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