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26家公司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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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池州英某某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池州英某某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6家公司中,有11家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的金额都是200多万元(税额30万元左右)例如:池州市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9.08万元,税额32.38万元。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15家公司具有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的金额从290多万元至470多万元不等,例如:安徽尘某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49份,票面额累计478.33万元。经我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对上述公司的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票面额30万元以上,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案例一:钱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石检刑不诉〔2021〕17号)

1.3.简要案情:石台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钱某甲与他人商议,让石台县B矿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69778.66元,虚开3374929.26元,虚开税额101247.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主动补缴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等相关税费,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淮南A有限公司、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谢检刑不诉〔2020〕15号)

2.3.简要案情:淮南A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卓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先后接受6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2619804元,涉及税款380655.3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淮南市A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认证抵扣的税款已于审查起诉前补缴380655.31元,审查起诉前已全部补缴,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淮南市A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卓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淮南A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谢检刑不诉〔2021〕31号)

3.3.简要案情:淮南A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股东瞿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先后接受唐山5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金额为1900066.31元,涉及税款323011.2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淮南A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按照企业合规要求完成整改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淮南A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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