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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力以及如何行使抵销权的问题。在管理人提起的对外追收债权诉讼中,被告直接提起反诉要求破产企业清偿,其反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其反诉并无不当。

案件事实

1. 2018年8月2日,法院受理北恒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 北恒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金茂公司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 北恒公司进入破产之后,北恒公司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向金茂公司提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要求金茂公司支付合同项下款项;金茂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北恒公司支付不能交货违约金和逾期交货违约金。

4. 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金茂公司的反诉。

裁定原文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抵销权等问题。北恒公司已于2018年8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金茂公司提起反诉的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金茂公司于本案中直接提起反诉要求北恒公司清偿,其反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反诉并无不当。金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案件来源

武汉金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84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10.【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上述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停止计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整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乃哲/15910618256/ naizhe.wang@kangda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