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版权转让的定义

版权转让,是指版权所有人将其作品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版权转让仅涉及版权中财产权的转让。

 (二)版权转让的特征

第一,版权转让的对象仅限于其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的,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当然不能转让。版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复制权、传播权、演绎权。

第二,版权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尽管作品都应当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但版权转让涉及的是作品中的版权,更确切地讲是作品中的财产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是无关的。例如,莫言把《丰乳肥臀》这本著作的版权转让给他人,但不影响你有一本或几本莫言写的《丰乳肥臀》的著作,也不影响任何第三人拥有一本或几本该著作。当然,如果你不是该著作版权的受让人,你就没有复制权、传播权或演绎权。

第三,版权转让导致版权主体的变更。不论作品的版权财产权是全部或是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就成为该作品的版权人,从而导致版权主体的变更。由于版权财产权可以部分转让,如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主体,抑或是将翻译权、改编权转让给多个不同的人,甚至可以将出让的权利按地区和年限来划分,这样就形成了多个不同的版权人。只要不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将完全相同的权利转让给不同的人,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版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尽管著作权法作出了上述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非书面形式的著作权转让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当然,为了更好地预防版权转让纠纷的发生,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