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2010年1月至10月,a公司从外地农户处收购了3429余吨皮棉。

根据国家政策,企业收购棉花,农户享有国家补贴,且不用开具销项发票给企业,企业凭着税务机关发放的购销凭证,自己给自己开具收购发票,然后凭这些发票到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税款。

这就是农产品发票出具、使用的特殊地方:一般来说,专票都是由销方出具给购方的,但绝大部分农户都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开具专票给收购方的,如果严格要求,就会导致农户陷入有货卖不出,没人收购的困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税务机关就采取了一种变通方式,那就是由收购方自己给自己出具收购凭证,然后凭此到税务机关那里申请抵扣税款。

但是当地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任务,改变了“异地收购棉花,当地税务机关也要抵扣”政策,人为提高抵扣的要求,那就是要求企业必须是从本地收购并且收购数量必须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的标准,才会将购销凭证发给企业,以及同意该企业从其处申请抵扣税款。

为了顺利抵扣税款,也为了帮助当地税务机关完成任务,a公司找了一些本地人的身份证开具收购凭证,把这3429吨棉花伪造成是从本地收购,并据此向本地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

案发后,税务机关出具税务稽查报告,认为a公司收购这3429吨棉花过程中,开具了与事实不符的抵扣凭证,不能排除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

这种情况上,a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这个案件中,法院的说法就很有意思了。

法院认为a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本就可以申请抵扣税款的,为什么a公司要多此一举,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不具有购销关系的第三人,然后凭此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呢,这个问题,税务机关的稽查报告 没有明确说到原因,同时,稽查报告也没有明确说到a公司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以及流失数额是多少,所以a公司无罪。

为什么要判决无罪,法院的意思其实是很明确的,只是要给税务机关一些面子,没有在判决书里明说出来而已,那就是就算a公司是从外地收购,当地税务机关也要同意抵扣。税务机关改变了国家政策,提高了抵扣的条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正常情况下,a公司是可以抵扣的,但税务机关的错误做法,导致其无法抵扣相应税款了,为了能够顺利抵扣,只好找一些当地民众的身份证,伪造成是从当地收购的,这是迫不得已的做法,错不在a公司,错在税务机关。所以a公司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