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来水是保障农村人畜饮水,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有力保证,是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切实用好农村自来水,我们要做到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文明用水,自觉维护供用水秩序,不偷水、不盗水,遵纪守法,共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别以为盗窃水就不是犯罪,总有一些企业或个人抱有侥幸心理,肆无忌惮地偷盗自来水,使得供水单位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破坏了供水管网,存在饮水安全隐患,扰乱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用水秩序。

有人说,自己偷偷埋一根管,埋在地下,供水单位发现不了,这样既不用付安装费用,也不要交水费,多好啊,大不了事后发现了补交点水费就好了,没有犯罪那么严重,供水单位不会那么快发现,而且就用一下子,不会影响群众正常用水的……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下面,小编带大家学习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盗水,构成盗窃。按盗窃金额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盗窃水金额在1千元以下,不受到《刑法》处罚,但是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规定,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的“偷水”行为包括:

1.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盗水的;

2.绕越公共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盗水的;

4.私自拆卸(或伪造)水表封铅、擅自开启、改装、倒装和移动水表盗水;

5.擅自损坏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表装置上的铅封及修改、伪造计量数据进行盗水的;

6.擅自拆除、改装、更换、破坏、加装作弊装置和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用水计量装置进行盗水的等等。

如发现偷盗自来水情形,请广大群众及时拨打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0943-322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