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的进餐模式其实并不稀奇,它在全世界的餐饮文化历史中都能找到源头,比如说北欧的斯堪的那维亚式餐前冷食,以及如果看过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就会对里面极尽奢侈和极具美感的“曲水流觞席”有所印象。

从以上也能看出来,自助餐的好处在于,方便以及“众口能调”,让食客在轻松自由的氛围中,吃到自己想吃的美食,并且还能吃饱,所以打从餐饮业引进这个概念以后,自助餐厅就没有不受欢迎的,尤其是对于总是吃不饱吃不好的人来说,简直就是福音。

不过由于自助餐厅按人头计费,价格也是普通餐厅好几道菜的价格,如果不多吃一些那当然划不来,所以去平常的餐厅很多人从未想过吃回本,在自助餐厅就总想着“扶墙进,扶墙出”,因此总是有不少“大胃王”在自助餐厅因某些奇葩行为受到“众人瞩目”的事件。

在辽宁某自助餐厅内,两男子的“吃货”行为引来了众人的关注,首先这自助餐厅一人88元,这两名男子都大腹便便,比平常人看着就要能吃,但他们还真不是看着能吃,从桌上堆着的一堆海鲜壳来看,他们吃的不是一般多,不过最狠的还是后面。

后面其中一位男子起身,直接把餐厅里的海鲜盆端在了自己的桌子上吃,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可以的,毕竟你们端走了,其他食客还吃不吃?这种行为是对其他食客正常权利的侵犯,所以员工连忙过来想把盆端回去,告诉他们:“能吃多少拿多少,不能全拿!”

结果其中一名男子霸气地告诉她:“我们都能吃完!不会浪费!”本来就说可以敞开吃,既然他们可以吃完,服务员自然没有阻拦的理由了,只能无奈地走开了,显然这2名男子,不仅仅只是能吃,还想着吃回本,赚回本,最后每人吃了20斤,脸都憋红了。

回本是回本了,可是难受不难受?人的胃容量是有限的,吃多了不仅仅会导致肥胖,还会有很多其他疾病,而光是肥胖就够让人难受的,除此之外,这个餐厅说不定还会把两人拉黑,记住两人的名字和电话号码,以后一来就对他们说没位置,两人就只能“另谋他位”了。

很多人会说:“什么?还会有餐厅拒绝接待顾客的?顾客不是上帝吗?这样做是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吧?开不起就别开呀!”但你说人家开餐厅是为了赚钱,都被你吃亏本了,心里面能不糟,能愿意你来吃吗?之前湖南长沙的康先生就被一家自助餐厅拉黑了。

康先生是直播间的“大胃王”,觉得自助餐厅简直就是他的人间天堂,一本万利的绝佳存在,因为他不用花上太多钱,就能吃上很多东西,还能给直播间的观众展示很多食物,然而吃着吃着,一段时间后康先生再去,却发现自己被拉黑了,他百思不得其解:凭什么?

康先生认为自己虽然能吃,但一点都没有浪费,餐厅拒绝能吃的人,是在歧视他这种能吃的人,餐厅则表示很委屈,因为康先生吃太多了——十几瓶豆奶十几斤虾,几斤猪蹄和所有肉串,自己亏几百,他还要直播赚几百元,此外,很多顾客不想入镜,他影响了其他顾客进食。

所以自助餐厅并不是歧视康先生,只是拒绝有风险的买卖罢了,但康先生不服气,找媒体披露讨公道,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些法律问题,经营者到底能不能拒绝消费者消费?这是否是在侵犯消费者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首先要看该经营行业是否存在法律强制缔约的情况,像医疗、电力、邮政等行业的经营者,就不能拒绝消费者交易,除非该消费者存在违规交易和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对医师、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的要求。

未被法律强制缔约的经营者,如自助餐厅,那么他们拥有自主经营权,可以根据商业惯例、经营习惯,结合具体情境,判断消费者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侵害了其他消费者权利,在不触犯对方人格权的情况下,拒绝消费者要约,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要约的规定。

所以自助餐厅是可以拒绝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只要不涉及到歧视的问题,但是如果要约已经生效,且正在进行中,就不可以拒绝了,拒绝就是违约,像第一个案例中已经在吃的两名男子,和已经在APP上购买了餐券的康先生,店家不能阻止他们进食,也不能阻止他们进店。

此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已经在吃的两名男子,阻止他们进食,那么他们的权利肯定遭到了损害,大胃王康先生按照餐券上的时间到达餐厅却被拒绝消费,当然也是会遭受损失的,所以这两种情况下,餐厅都不可以阻止其消费,最终2名男子还是吃饱喝足出了门,康先生也如愿进行了消费。

但这个世界上没有上帝,顾客更不是,买卖双方都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强买但也不能强卖,所以他们下一次在餐厅有合理借口的情况下,假如被拒绝了,虽然不那么体面,但餐厅的行为也是情有可原的,不应该被一边倒批判,反而是那些和餐厅天生有仇,不吃到对方倒闭就坚决不走的食客,需要反思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