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湖北荆门,有网友举报钟祥三中教师郑某某趁女子酒醉,当街进行猥亵,多次揉摸其隐私部位。

视频画面显示,一名女子与两名男子在路边大排档吃完饭,三人都有喝酒。蓝色上衣男子走路踉踉跄跄,而女子醉得更厉害,直接趴在了桌子上。另一个条纹上衣男子还算清醒,似乎想搀扶酒醉女子。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条纹上衣男子多次搂抱女子,双手从其身后摸到胸前进行猥亵。该男子随后坐在女子的身后,对女子下体隐私部位实施猥亵。这期间,蓝色上衣男子也上前来帮忙。

8月10日,钟祥市发布通告:涉事教师郑某某(男,现为钟祥三中党委委员、年级主任)、李某某(男,现为钟祥三中二年级班主任)8月7日20时30分许,邀约其认识的社会女子一同宵夜。
8月8日凌晨,三人就餐结束后,郑某某试图搀扶该女子搭乘出租车,期间多次发生肢体接触不雅行为。8月9日上午,公安机关对三名当事人进行调查,该女子表示没有被强迫和猥亵。
同时,市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并将对涉事人不当行为严查快处。

1、视频被曝光后,不少网友表示认识视频中的两名男子,并指出两人均为钟祥市某中学教师,其中穿条纹衣服的男子是生物老师,且为年级主任,另一名男子是物理老师,两人都被评为“十佳老师”。
也有网友认为,让这种品行不端的老师教书育人实在太恶心了,哪个家长会放心自己的孩子让这种老师教,有女孩子的更不放心!
大庭广众之下,做出此等龌龊之事,何况还是一名老师,真是让人不齿。身为一名教师,毫无礼义廉耻,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必须严肃处理!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属于刑事犯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该罪的前提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行为,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
换而言之,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行为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郑某某当街多次触碰女子的隐私部位,其猥亵女子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但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该女子表示没有被强迫和猥亵。
显然女子没有说实话,郑某某的猥亵行为证据确凿。至于到底有没有被强迫,只有女子自己心里最清楚。
既然女子表示没有强迫,那么郑某某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就不成立,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3、《治安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而当事人自愿的,公安机关可不予处理。
但郑某某作为人民教师,当街做出龌龊之事,有损教师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当进行处罚。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最后,老师是一个圣神的职业,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更应该为人师表,为学生树立榜样。
而郑某某这样的人,表里不一,无耻下流,即使教学再好,也不具备作为教师的资格。
————————————————————————————————————————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老鱼,关注我 。看实时案例,学法律知识,做懂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