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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原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鸿明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虽然鄂州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但是鸿明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验资报告的内容并非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且诉讼中各方认可公司账册记载公司“实收资本”中原股东王协桥出资800万元,刘鸿生出资116.074616万元属客观事实,因此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应依公司账册记载的实际出资数额确定。依据公司账册记载的“实收资本”数额,两位股东共出资916.074616万元,距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还差83.9254万元,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鸿明公司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到位属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鸿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案件来源

湖北鸿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鸿生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984号]

(整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乃哲/15910618256/ naizhe.wang@kangda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