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未成年将一男子殴打活埋,构成何罪?
8月9日,甘肃永昌县公安局通报男子被8名未成年人殴打并掩埋致死案的相关情况:受害人毛某某(男,21岁)于7月29日13时许外出失联,警方在永昌县城关镇一山坡处找到毛某某被掩埋的尸体。目前,公安局已依法对郭某某(14岁)等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Q1:殴打他人致昏迷后掩埋,构成何罪?
有不少人认为,此案毫无疑问构成故意杀人罪,肯定有一定道理,但考虑问题不够全面。笔者看来,应当将该案分割为两个部分来看,其一是殴打行为,其二是掩埋行为。
其一,殴打行为的构罪分析。
警情通告中表示,郭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并致其昏迷。逝者已死,对其被殴打所致伤情进行鉴定或许有一定难度,但如果鉴定出被害人在被活埋前已构成轻伤及以上,毫无疑问构成故意伤害罪。若并未构成轻伤,则以治安拘留为宜。
此外,笔者认为该殴打行为也无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与本案的针对性、报复性殴打并无相似之处,不可定此罪。
其二,活埋行为的构罪分析。
活埋行为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知不同构成两种情况。
其一,郭某某等人认为被害人已被自己殴打致死,为掩埋尸体而将其掩埋。由于其在主观上并无过失杀人的故意,故此举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二,郭某某等人明知被害人仅为昏迷还未死亡,而刻意将其活埋,即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故此举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就目前发布的警情通知来看,笔者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更大。
Q2:未成年犯罪人是否会被予以刑事处罚?
从去年3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8名犯罪嫌疑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就必须要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为首的郭某某已满十四岁,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年龄条件,但不具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6岁)的年龄条件。
虽然郭某某等人大概率需要接受刑罚,但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仅如此,《刑法》第49条也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郭某某等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会判处死刑,也会适当从轻减轻。
虽然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彰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但在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时,是否又可以对其的量刑思量再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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