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1斤猪肉30元,却罚了我10万元!”吉林舒兰,田某将自家宰杀的83公斤猪肉拖到菜市场,以25元/斤进行出售。刚卖了1斤30元,获利0.5元,质监局冲出来将83斤猪肉扣留,没收违法所得0.5元,并且对田某罚款10万元。理由就是田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田某不服,将质监局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田某败诉,必须罚款10万。(来源舒兰某法院)

@王仪律

看完这个案例,作为普通人确实是无法想象,就卖了1斤猪肉,获利5毛钱,为何会被罚款10万,并且连80多斤的猪肉也被没收,这样的处罚结果,田某当然不能接受。

其实,田某在起诉之前已经向质监局的上级申请过复议,上级也做出过决定,认为质监局的处罚事实不清,撤销处罚要求质监局重新作出决定,谁知道质监局的头铁,重新做的处罚决定还是罚款10万,没收猪肉。

田某没有办法,只要起诉质监局。他以为起诉就能够改变被处罚的结果吗?田某的起诉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决定书上说,“考虑到当事人身为农民且初次违法,数额较少,故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最终却罚款10万,严重不符合从轻处罚、处罚幅度过重。

2、处罚决定书认定,“由于销售为自家所养的猪,关于出卖自养猪所得利润,且因当事人销售额较小,所以本案中,违法所得忽略不计"。这就说明田某在市场上违法行为也是可以忽略的,违法程度微乎其微,而处罚法规定,没有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处罚。

其实田某的这些理由都是比较空洞的,相反质监局的处罚决定却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不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田某虽然说是自己养的猪,但是没有证明自己家里养过猪。而且杀猪卖肉是发生在疫情期间,销售没有检验的猪肉更是法律所禁止的。

至于田某所说的几乎没有销售利润,没有危害性,可以忽略不计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田某卖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并已经售出,行为已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法律设置了较高的起罚点。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田某的83斤猪肉共值4164元,在没有达到1万元的情况下,质监局可以选择在10万到15万之间进行处罚,考虑到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售出量较小,只卖了1斤,而且只有5毛钱的获利,就对他处罚了最低的10万元,这完全是可以的。

这件事发生在2020年8月份,当时疫情也比较严重,全国的猪肉价格猛涨,甚至涨到几十块一斤,这种情况下,田某卖没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你说对他处罚10万块,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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