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探视权纠纷,判决易,履行难。
橙子虽然自诩在法院工作经历比较丰富,主要是指曾在多个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工作过,但并没有在执行庭工作的经历。后来随着执行工作愈发重要,很多法院都要求干警入额前要有一年执行工作经历,所以我常觉得仅就这一点而言,新法官就要比我更全面。
虽然没有执行工作经验,但是在执行部门还是有很多熟悉的同事,一起聊天时,这些同事经常和我吐槽一些我审结的案子,听的最多的,就是吐槽探视权履行难。
执行行为本来就难,探视权纠纷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积怨已深,既互不信任,又经常给对方出难题,执行起来尤为艰难。
说互不信任,指的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顾虑对方借探视之机把孩子抢走,另一方顾虑对方不愿意自己行使探视权;
说出难题,我就见过一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甚至在子女面前恶意中伤对方鼓动子女拒绝对方探视,而另一方则在探视过程中提出种种条件,很多条件甚至非常苛刻,一旦对方无法满足,则把责任对给对方,申请强制执行。
新时期新现象,随着人口流动增多,探视权执行又出现了异地探视的新课题,执行法官在本地协调双方当事人尚且存在种种困难,现在另一方当事人远在外地,协调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如何解决呢?
2022年5月7日的《人民法院报》第4版刊登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湖北老河口法院为探望权履行“上保险”》,讲的是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针对探视权案件履行难的现象,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告知不直接抚养方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探望权;另一方面,督促直接抚养方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看完这篇报道,我感觉这一做法有助于除双方当事人存在的顾虑,更加配合执行,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勿谓言之不预也”的警示效果,防止探视过程中可能存在恶意阻挠探视、隐匿子女等行为。当然,想要凭借这样的一纸承诺就解决探视权执行难是不现实的,更多的需要审判与执行联动,判的合理,执的有力,这才是解决探视权执行难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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