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吧!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

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

骑行者一旦发生事故

头部与坚硬的物体产生碰撞

无异于以卵击石

有什么事情比安全更重要吗?

事故发生前不当回事

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

曝光台又来啦!

你还没有养成戴头盔的习惯吗?

(第二十四期)

01

2022年8月11日09时47分许,当事人黄某亚(女,身份证号码:3604261993***2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02

2022年8月11日09时51分许,当事人赵某东(男,身份证号码:3604261955***18)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03

2022年8月11日09时55分许,当事人骆某花(女,身份证号码:3604261974***28)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04

2022年8月11日09时56分许,当事人周某(女,身份证号码:3604211991***4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43分许,当事人熊某艳(女,身份证号码:3622031976***68)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41分许,当事人吴某珍(女,身份证号码:3604271974***25)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40分许,当事人陈某桂(男,身份证号码:3604261973***4X)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39分许,当事人王某国(男,身份证号码:3604261952***94)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38分许,当事人何某如(男,身份证号码:3604031960***16)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37分许,当事人王某标(男,身份证号码:3604261965***1 8)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编辑:武婷 审核:刘莉 监制:何劲松

识别二维码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