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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是人体最脆弱
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
骑行者一旦发生事故
头部与坚硬的物体产生碰撞
无异于以卵击石
有什么事情比安全更重要吗?
事故发生前不当回事
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
曝光台又来啦!
你还没有养成戴头盔的习惯吗?
(第二十四期)
01
2022年8月11日09时47分许,当事人黄某亚(女,身份证号码:3604261993***2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02
2022年8月11日09时51分许,当事人赵某东(男,身份证号码:3604261955***18)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03
2022年8月11日09时55分许,当事人骆某花(女,身份证号码:3604261974***28)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04
2022年8月11日09时56分许,当事人周某(女,身份证号码:3604211991***4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43分许,当事人熊某艳(女,身份证号码:3622031976***68)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41分许,当事人吴某珍(女,身份证号码:3604271974***25)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40分许,当事人陈某桂(男,身份证号码:3604261973***4X)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39分许,当事人王某国(男,身份证号码:3604261952***94)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38分许,当事人何某如(男,身份证号码:3604031960***16)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11日09时37分许,当事人王某标(男,身份证号码:3604261965***1 8)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西路北门大桥桥头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编辑:武婷 审核:刘莉 监制:何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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