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案件,S公司因需资金周转于2018年向D公司贷款5千万元,合同期限一年。一年后,S公司并未按约定偿还贷款,D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三次以邮寄贷款催收文书的方式向S公司追偿。
2022年1月,S公司却以“D公司邮寄贷款催收文书送达的人员姓名和职务不详,送达并未提供相关回执,不产生送达效力”为由将D公司诉至法院,拒绝支付因逾期产生的违约费用。
法庭上,D公司就其三次邮寄送达行为出示了相关公证书。经查,D公司对其三次将邮寄贷款催收文书送达S公司的送达行为,均申办了保全证据公证。最终,法院认定,邮寄送达催收文书行为经公证真实有效,产生催收效果。
公证提醒
本案中,D公司就其邮寄送达行为申办了保全证据公证,证明其已经向S公司邮寄过催收文书,经法院认定产生催收效果。
司法实践中,金融借款在产生合同纠纷时,债权人常常因证据意识不强而在诉讼举证中处于不利地位,承担了诉讼风险。债权人若在催收时及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将催收证据和债务人的失信证据更好地固定下来,可以为胜诉赢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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