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宣称中方在台岛周围的演习涉及海域包括了日方专属经济区,甚至还说有几枚导弹还落到了他们的专属经济区!这是什么道理?要知道,这次台岛周围演习,都在紧邻台湾本岛海域,要说也该是我国专属经济区,如何就成了他日本的了?解读这一问题,要从国际法说起。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 , 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二百海里。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 。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这片海域周边不止一个沿海国家,而是海域两侧各有一个国家,双方肯定都希望自己的专属经济区达到200海里,但如果海域宽度少于400海里,那怎么办?两国之间肯定会有争议。
事实上, 国际上 很多相邻 或 相望国家间的海域纵深 都很 有限,很难满足各划200海里的需求。东海就是这个情况,其最宽处也只有360海里,中日间的分歧由此而生。
说到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还绕不开另一个层面的划界 ——大陆架划界。不太了解国际海洋法的读者可能容易将两者混为一谈。这里稍微解释一下。
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其实两个相互独立又有一定联系的概念。前面说过,专属经济区是 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在这之前,海岸相邻或者相向的国家之间的海域主要涉及的是领海和大陆架划界。
领海自不必详述,大家应该很清楚。 那么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有什么不同呢? 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
一是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涉及的权益不同。海洋法对这两者的权益有着明确的描述,不过看起来比较晦涩,这里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在网上查阅。用通俗的话讲,专属经济区囊括水面水下的所有资源管辖权,而大陆架仅限于海底底土及其附着物的权益。
二是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方式不同。按照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划界采用单一的距离标准;而大陆架划界则以自然延伸标准为主,辅之以距离标准。自然延伸标准是指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而距离原则通常指中间线原则。
所以,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本身是两条界线,也可以根据相关国家和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并划界,通常称为“单一划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至今,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审理的国家间海域划界案件中采用“单一划界”的案例共有7个。不过这些案例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各国都认同同处于一个大陆架;二是各国提出的划分标准或者原则是一致的。
而中日东海划界却不符合这两个条件。
从大陆架划界上来说,中日双方对是否同处于一个大陆架有不同争议。大家知道,在东海海域有一条著名的冲绳海槽,从地质构造性质看,其西偏中方一侧属于典型的大陆地壳,其东偏日方一侧属于海洋地壳。很明显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和琉球岛大陆架的分界线。也就是说,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日双方不处于同一大陆架,采用自然延伸标准为主划界是符合国家惯例的。而日方则狡辩,称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双方是同处于一个大陆架上,主张采用中间线划界。
所以,东海问题上,并不适用“单一划界”,而是适用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分别划界”。结合本文主题,主要谈一下中日专属经济区划分问题。
从专属经济区划界上来说,虽然按海洋法都按距离标准划界,但按照日方主张的中间线标准是极为不公平的。
首先,距离标准并非指1:1的等距离划分,根据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从未有过等距离的划分案例,而是综合考虑沿岸国的实际情况,采用成比例原则,即:沿海国经划界获得海域面积应与本国在划界地区的海岸线长度成比例。绝非日方主张的中间线标准。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按照中间线标准,这条中间线也绝非日方主张的“中间线”。因为日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实际上是偷梁换柱,以日本岛群沿岸与钓鱼岛连线作为基线起算的。它是对我国主权的侵犯,是违反国际法与海洋法的。即使要以中间线为标准划分专属经济区,也应以两国海岸为起始线。
因此,日方称台岛周围海域演习区域涉及了其专属经济区,纯粹是无稽之谈。对此,我外交部发言人义正严词地表示,中日在有关海域还没有划界,所以不存在有关中方军事行动是位于或者进入了日本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中方相关军事行动完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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