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30日夜间,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新吴区某电磁线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该公司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1份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恶臭气体,严重污染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督促违法排污企业整改。涉案企业在陈述申辩中认为自己历来重视环保工作,历年来在环境治理上累计投资上千万元引进大型环保治理设备,按环保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无超标现象;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自2019年9月起持续阶段性限产,至今只维护20%的产能;于2022年3月底彻底关停漆包工序,已从根本上解决臭气排放的难题。

但从结果而言,该公司仍存在无组织向大气环境排放臭气的事实。这只能说明涉案企业虽然对废气进行了处理,但并未能达到依照法定标准进行排放的实际效果。

目前,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有环保处理设备,却往往达不到治理的效果。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乏有环保处理设备不启动,或者启动不到位、使用不规范,或者现有的设施无法达到处理要求等等,这与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意识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本着对生态环境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以达到治理效果为目的,严格做到将污染物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否则,一切辩解都是徒劳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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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无锡生态环境

编辑整理:优乐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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