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2〕11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本村。2022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7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履行了法律职务,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意本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公诉机关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2年3月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其居住的家中,因家庭锁事与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动手打架,打架过程中,武某某用脚踢被害人李某某的右肋,导致李某某右侧第十肋腋后段骨折,右侧第十一肋后段裂纹骨折。经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谅解了武某某。

以上事实由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辩解与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夫妻间矛盾,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经本院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9日

来源:村里村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