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盗窃数额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为何仍按刑事案件处理?
昨日(8月12日),盗窃代驾司机折叠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赵某,经报请检察机关批准,被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民警依法宣布执行逮捕。
监控发现嫌疑人将折叠电动车盗骑走
事情是这样的。7月29日凌晨1时许,110接群众报警称:一个多小时前,自己放在路边的代驾折叠电动车被盗。
接报后,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立即处警。经询问,报警人是一位滴滴代驾司机,由于代驾的客户车上乘客较多,后备箱放不下代驾司机的折叠电动车,所以暂时把黑色折叠电动车停放在了涧西区武汉路与蓬莱路口人行道上。等过了一个小时后,司机返回停放地时,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该车是其今年4月份以3880元价格购买的。
办案民警李天翼、李佳帅立即联系涧西监控中心调阅监控协查。监控员马上调出案发路口的监控视频进行查看,发现7月29日凌晨0时16分,一名穿白色短袖、黑色短裤的男子,步行至武汉路与蓬莱路口,将代驾司机的黑色简易折叠电动车盗走后,骑车沿武汉路向北至联盟路,又折向西目标消失。民警和监控员分析推断该男子很可能进入附近小区内。
嫌疑人被民警抓获
7月31日早上,巡特警大队民警前往划定的附近小区集中排查嫌疑人。上午9时许,民警终于在南华城某高层内将嫌疑人控制。
经讯问,多年前曾因盗窃罪被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的该犯罪嫌疑人赵某,对自己酒后看到路边未上锁的折叠电动车,便盗骑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赵某把车偷走后,因害怕事情败露,第二天又将电动车转移至小区外藏匿,假装什么事情也没发生过……”办案民警李佳帅说,结果仍难逃法网。
“经物价部门评估,缴获的折叠电动车被盗时价值1800元。虽然盗窃价值尚不够“数额较大”(2000元)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犯罪嫌疑人赵某以前曾因盗窃犯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之规定,应按盗窃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民警李天翼解释道。
警方缴获和发还被盗电动车时失主赠送锦旗
8月9日,“代驾小哥”苏某到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巡特警大队领取追回的被盗“代驾专用”折叠电动车时,赠送“雷霆出击 破案神速”的锦旗,感谢民警的辛苦付出。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洛阳涧西警方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诉讼程序之中。
【以案释法】
符合以下条件者,认定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减半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曾经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话,那么在之后的处罚过程当中就会按照数额较大标准的50%来进行处罚。本案正是按照此《解释》规定办理的。#洛阳头条# #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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