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3日8时许,李某(被害人)因手臂麻木、膝关节疼痛去至被告人陈某某租用的x号门市求诊,被告人陈某某给李某进行推拿拔罐治疗后,又给李某配制了一副中草药让其回家熬制服用,李某经被告人陈某某治疗及服用其配制的中草药后身体疼痛得到缓解。2014年8月27日8时许,李某再次服用后出现喘大气等症状,后死亡。

二.被告意见

对非法行医的事实指控未提出异议。在他得知李某死亡后,在家中准备去投案时,公安民警将他带走的,应认定为自首。

三.被告人供述

当时给李某说他的药有毒,少吃点。2014年8月27日下午6点的样子,听说李某吃了他的药后死了。他准备去派出所的时候,公安机关的民警来了将他带到了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实,2014年8月26日上午九点左右,她丈夫李某因右手麻木去伏龙一个姓陈的草药医生那里捡了一副草药。27日早上8点多钟,李某自己熬药喝了半碗,10点钟左右,听到他在床上大声喘气,喊他不答应,将他送到中和卫生院准备洗胃时,人已经死了,然后就报警。

2、证人林某某证实,2014年8月27日10点多钟,她去表哥李某家,看见李某坐在他家门口边,坐了一会儿他就倒在地上了,旁边的人说他吃了药。后来把李某送到医院给李某输液等,过了一会儿李某就死了。

3、证人冯某某证实,今天(2014年8月27日)早上,刘某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帮忙弄李某,他骑三轮车将李某送到医院去。骑车转来看见李某坐在门边的椅子上呕吐,过了几分钟李某突然倒地了,然后将他送到医院去抢救。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李某死了。

4、证人李某某证实,今天(2014年8月27日)上午10点过,她赶场回家没一会儿,邻居刘某某喊她,说李某喊不答应了。到了刘某某家看见李某躺在床上,精神状况非常不好,刘某某说李某刚刚服用了从伏龙街上一个姓陈的草药先生的药,才出现的这种状况。将李某抬到堂屋后门边的椅子上,刚坐了三分钟,就呕吐了。呕吐后,李某的精神状况看起了稍微好些了,李某坚持不到医院去,让他歇会儿。

然后将李某往中和卫生院送,李某被送走没多久,她接到刘某某电话叫她帮李某在家熬的中药带到街上卫生院。于是她去李某家将李某熬的中药用一个塑料口袋装好与李某的表嫂一道搭乘摩托车到中和卫生院,李某正在洗胃,医生说李某有点严重,他们稍微处理一下,赶紧往岳池县医院送。

5、证人何某证实,2014年8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他在中和镇卫生院正常上班,这时抬来一个年龄大约50多岁的男子。初步检查发现那名男子已经处于昏迷状态,没有明显的意思,嘴唇发乌,嘴角有口水。他询问家属得知,那个男子早上喝了一副中药后就出现身体不适,便去床上躺了一会儿,不久就出现嘴唇发乌,流口水及昏迷现象。

他问完后准备对那个男子进行洗胃,初步诊断应该是乌头碱中毒,同时也对那个男子输了阿托品进行解毒提升心律,刚输了一会儿还没有开始洗胃,那个男个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经与家属沟通,告知那名男子已经死亡。

五.行政意见

经医师执业联网管理系统查询:陈某某无相应的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信息。

六.庭审意见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关于自己在案发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

七.法院判决

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