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作为一名有着2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开车一直很小心谨慎,用他的话来说“开车20年,吃到的罚单不超过一个手”。

然而,这一次,老司机却在上海徐汇区这个路口栽了跟头。

2022年的一天,老王驾车沿华山路北向南至华山路广元路路口,因为没有按左转方向信号灯行驶,被执勤的民警拦下,认定其有“闯红灯”行为,并处记6分罚款200元。

老王觉得自己这个罚单吃的很冤枉。“这个左转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上,让我怎么知道这个转向灯是针对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的?而且,这个转弯灯设置在司机视线盲区,根本看不到!”虽然老王和交警据理力争,但是最后还是乖乖接受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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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老王越想越气,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罚单。那么复议机关会支持他的要求吗?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对该路口的左转向灯设置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这个左转向灯设置情况为:机动车信号灯设置在出口处,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设置在对向车道进口处。这种设置有违《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该规定,一个信号灯组应当安装在同一支撑杆或固定设施上。据此复议机关认为,由于交警部门对信号灯设置错误而导致行为人“误闯红灯”行为,由于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交警部门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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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复议机关撤销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同时,还向交警部门提出建议,建议对该路口的信号灯设置进行重新调整。

对此,交警部门已经对该路口的信号灯进行重新设置,确保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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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芝提示: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也即行政处罚不再以过去的单一行为结果论。

在本案中,虽然老王客观上的确“闯了红灯”,但是其“闯红灯”的原因是因为交警部门设置的红绿灯不合理所致,因此老王在主观上不具有“闯红灯”过错,其违法行为也就不具有可苛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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