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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7部委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案中,小吴将款项交付给小王购买虚拟货币,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小吴自行承担。故对小吴要求小王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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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因此,建议广大投资者、消费者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的认识,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保持清醒理智,远离虚拟货币,避免落入“虚拟货币陷阱”,自觉保护资金安全。公民参与金融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信用,恪守承诺,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健康经济秩序。

来源丨连江县人民法院、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