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城关派出所依法对拒不执行县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的违法行为人赵某等十一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3日晚,东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城关街道办事处穆庄村赵某在明知疫情期间人民政府下达的不允许聚集的命令下,在家中聚集11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对赵某等11人行政处罚。

东明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赵某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分别给予另外十名聚集人员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

东明多家商家未使用“场所码” ,被处罚!

“场所码”是疫情

精准防控的“电子哨兵”

近日,东明县有个别场所

因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被处罚

案例1

2022年8月14日,东明县公安局沙窝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沙窝镇某服装店经营者吴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8月14日,东明县公安局沙窝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沙窝镇齐王集某烟酒店经营者王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8月14日,东明县公安局小井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小井镇某烟酒店经营者陈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张贴场所码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4

2022年8月14日,东明县公安局小井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小井镇某生鲜超市经营者冯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严管 严控 严防 严查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场所不注册、不张贴、不督促扫描“场所码”,进入场所人员不听劝阻、拒绝扫描“场所码”,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核酸检测,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行程信息,不配合随访排查等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东明公安提醒

近期,部分疫情高风险地区波及范围广、外溢风险大。广大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应严格落实“场所码”逢门必设、逢进必扫要求,指定专人值守,做到逐人检查,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要合理安排出行,非必要不前往疫情风险地区,严格按照频次要求完成核酸检测,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

自觉扫码,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