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明鉴(右)与黄忱夫(左)进行网上调解。尚 博 摄

“我们对此次调解非常满意!非常感谢你们!”近日,一起保理合同纠纷原告深圳某保理公司的代理人对回访他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干警如此说道。这是该院巧用委派调解,联合与其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的重庆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功化解的第一起涉外纠纷。

1.5亿余元纠纷诉至法院

2021年5月,深圳某保理公司与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签订《池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约定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向深圳某保理公司转让其对深圳某投资咨询公司应收账款共计160451511元,以及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期间其对深圳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续形成的应收账款,深圳某保理公司向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授予金额为1.5亿元的保理融资额度。

合同签订后,深圳某保理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8份《保理融资用款确认书》,分8次向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发放了合计1.5亿元的保理融资款,并由某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违约,深圳某保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保理融资本息,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并要求其余连带责任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调解

该系列案件共8件,涉案标的额共1.5亿余元。重庆五中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具有一定调解空间。又因涉案企业为涉侨企业,遂决定委派重庆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专家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起初,当事人因为对我们委派调解机制不了解,对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持怀疑态度。他们更愿意相信法院,不想由其他机构参与调解。”重庆五中院立案庭庭长林杰介绍,“经过我们反复向双方当事人宣讲诉源治理以及‘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相关规定,详细告知诉前调解优势和委派调解组织的基本情况及专业优势,最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

同时,针对该系列案件的纠纷化解,立案庭多次组织诉调对接团队召开专项推进会,制定工作预案,明确诉调对接相关程序,诉前调解工作得以扎实推进。

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重庆五中院积极应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对接,加大对劳动争议、涉侨涉台、银行保险、医疗纠纷等类型化纠纷的在线调解工作,让纠纷化解于诉前。

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重庆五中院立案庭将该案通过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委派给市侨联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重庆市人大代表、市侨联副主席邓明鉴到场指导,市侨联维权服务部部长刘创全程参与,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黄忱夫及重庆五中院立案庭法官李春伟组织异地当事人通过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平稳有序地进行调解。

“易解平台打破地域限制和时空阻碍,让身处异地的当事人不用往返奔波,将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法院业务指导职能协同起来,通过音视频在线沟通,最大限度提升纠纷解决效能。”李春伟介绍。

聚焦各方有争议的利率标准、计息方式和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调解员和法官在调解时最大限度寻求各方诉讼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平衡。

在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和举证后,调解人员梳理各方主要诉求,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和诉讼风险,随后又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跟进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的分歧逐步缩小。

经过反复磋商,涉案各方同意将八案合并为一案处理,其余七案撤回起诉,并就双方纠纷的解决、诉讼费等费用的承担达成了一致意见。历时23天,涉案各方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线签字确认。

“非常感谢重庆五中院组织的调解,我们对调解结果很满意,后续会积极履行协议规定的还款义务”“这次调解效果我们很满意,也会积极履约。”对于重庆五中院干警的回访,该案多位被告的代理人如此承诺。

作出首份“诉前调书”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庆五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重庆中级法院首例字号为“诉前调书”的民事调解书。

林杰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部分民事案件开始启用“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新文号,即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可以分别编立“诉前调确”或“诉前调书”。两种文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文书中的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编立“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文号,不影响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如“诉前调确”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法院可以作出新的裁定。对于“诉前调书”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林杰说,下一步,该院还将继续依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广泛汇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解纷力量,全面激活“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资源库,让“法院+社会各界”联治减讼、联调化讼成效逐渐显著。

“这是重庆五中院联合人民团体资源,深入开展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希望法院能够和更多职能部门、社会团体携手,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化解矛盾、服务人民。”邓明鉴建议。(钟丽君 宋 颖 李 艺)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