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教师被举报曾骚扰猥亵学生”一事,9月21日,内蒙古财经大学官方微信公号通报,经查,举报对象乌峰系该校教师,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师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乌峰开除党籍处分,岗位等级由三级教授降为九级科员。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解除教师职务。报请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9月21日《澎湃新闻》)

从9月17日出现网络举报,到9月21日校方作出处分决定,从调查到结论再到和处理用时仅数天,内蒙古财经大学的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值得点赞。在对涉事教师乌某的处理上,开除学籍属于纪律重处分,而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解除教师职务,也符合相关规定。不过整个处分留有一个余地,“岗位等级由三级教授降为九级科员”意味着,当不成教授还可以作为普通职工,乌峰还是该校拿薪水中的一员,与被举报人依然可以“抬头不见低头见”。

这样的处理究竟到位没有,其间还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2018年11月,教育部分别印发大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新规,明确指出,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2019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对此原则再次进行了强调。

虽然相关规定中,是否开除公职有“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也给了用人单位很大的自主权,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因素值得考虑,一是性骚扰猥亵本身的举报难度,以及由此带来的潜在性后果。从客观上讲,相关方面在处理涉事人时,更多是考虑被举报后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这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判定严重程度的一项指标,但性骚扰对特定人员所带来的长期影响,形成的成长危害,其实更值得关注。同时,性骚扰猥亵取证的难度和举报的不易,也应成为后续处理上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是其他类似问题的处理结果,也应成为重要的参考。梳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教师骚扰猥亵事件,不难发现在处理上有严有宽,即便是同一种性质的行为,在处理结果上也有很大的差异,有些采取直接开除公职,有的则在降级撤职之后,让其依然保留了公职身份,并没真正“清除教师队伍”,所谓的“严肃处理”成色不足。比如在2019年,教育部公开曝光地方和学校查处的6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中,广东潮州市饶平县华侨中学教师吴某某通过微信与在校女学生进行低俗聊天,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如果乌某除了语言上的骚扰,还有行为上的“上下其手”的行为属实,如此处理显然难以服众。

三是激活举报和打击类似乱象,以及公众满意度都应成为重要因素。广州性别中心《中国高校大学生性骚扰状况调查》显示,在报告校方的受害者中,仅有23.7%对处理结果感到满意;报警的受害者中,仅有19.2%感到满意。由此所带来的结果则是,无论男生还是女生在遭遇性骚扰后选择沉默忍耐的比例都接近半数,举报和报警的更是屈指可数。如此处理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难以让人信服。

从这些年来,师风师德建设过程中,对于教师骚扰猥亵等乱象,难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不好下手”等护犊心态,也造成了在处理上“失之于软”。就此事件而言,相关方面处理及时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处理结果是否服众,恐怕还需要打一个不小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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