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6日,湖南新化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涉嫌强奸13岁小花,并致其怀孕生女。若犯罪事实属实,能判处邹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罚吗?
强奸罪有两档刑期:
第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这一情节,只能在第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但要从重处罚。
那致未成年人怀孕这一情节,可以适用第二档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6项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

依据以上《意见》,致未成年人怀孕这一情节,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未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因此,还是在第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邹某某强奸小花,致其13岁怀孕产女,最高才判十年有期徒刑,真是太便宜他了,太令人气愤了。真不能把邹某某判得更重一些吗?
也不是绝对不能。


周峰、薛淑兰、赵俊甫、肖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期)载明:“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加重处罚情节,但因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伤害大,故量刑时也要体现从严。其中,对造成未成年人怀孕,是否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起草《意见》阶段,存在不同意见。我们调研发现,各地法院理解掌握标准不一。经反复研究,强奸造成未成年人怀孕,会给被害人造成很大身心创伤,但怀孕系强奸的附随后果,且发现怀孕的阶段及采取干预措施的不同,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存在很大差异,如将怀孕解释为“其他严重后果”,未免失之于绝对,与刑法所列举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五种法定情形,严重性程度有别。故将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这一情节本身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掌握,更妥当一些。但也不排除,多次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流产,或者同时具有“特殊职责人员采取强制手段实施”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从而加重处罚。

依据以上的法官著述,邹某某强奸致小花13岁怀孕产女,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从而适用第二档刑期,判处邹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期待法律给小花一个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