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于已婚成年子女是否还有抚养扶助义务?为成年子女垫付费用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启东一男子出车祸后,母亲为其垫付26万元医疗费,男子获得赔偿款后却没有归还这笔钱。为此,该母亲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

案件详情

张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李女士为张先生的母亲。2019年,张先生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李女士救儿心切,为其垫付医疗费26万元。但夫妻二人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却并未将李女士垫付的医药费归还。为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归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26万元。

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诉请无异议,王女士却认为,李女士出资为张先生治疗是出于亲情和道义,不存在借贷合意,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先生直接偿还李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请。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李女士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张先生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其垫付医药费,符合无因管理的规定。首先,李女士与张先生虽系母子关系,但张先生已成年且组建家庭独立生活,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其次,李女士在儿子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时挺身而出筹集资金抢救,垫付资金时对于资金是否能得到偿还无法明确,原告的诉请仅是要求归还垫付款,并没有额外获利;再次,两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互相扶持救治的义务,因救治一方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垫付款26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张先生作为成年子女,李女士本没有法定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同时双方也无其他约定义务。李女士出于良善动机垫付医药费救治张先生,使自己经济受损,其行为是为了两被告的利益,故两被告获得赔偿款应及时共同向原告返还垫付款。

▌文字:清算与破产庭 高颖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