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朱熹、张栻解《孟子》“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以程颐的天理人欲概念讨论义利之辨,大致源于胡安国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张栻讲“无所为者天理,义之公也;有所为者人欲,利之私也”,讲“无所为者”与“有所为者”的对立。朱熹进一步讲仁义为天理之公,利心为人欲之私,讲仁义之心与利心的对立。因此,朱熹与张栻的解读,并没有讲义利对立,而且朱熹讲“仁义未尝不利”,与张栻讲“仁义之行,固无不利者也”如出一辙。然而,朱熹又讲“君子未尝不欲利”,较张栻对于利有更多的肯定。尤其是,张栻把义利之辨与王道联系起来,而朱熹则更在意“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与孟子所言在学理上的融洽一致。
关键词:朱熹;张栻;胡安国;《孟子》;义利
宋乾道九年(1173),张栻完成《孟子解》,后与朱熹多有讨论并加以修改。淳熙四年(1177),朱熹完成《孟子集注》。淳熙七年(1180),张栻去世,朱熹后所撰《右文殿修撰张公神道碑》中赞赏张栻的义利之辨。因此,朱熹《孟子集注》讲义利与张栻《孟子解》应当有着密切的关系。问题是,朱熹解《孟子》“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不仅引入了天理人欲概念,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将理欲与义利相对应,由讲天理与人欲的对立,而讲仁义与利心的对立。同时引述程子语曰:“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当是之时,天下之人惟利是求,而不复知有仁义。故孟子言仁义而不言利,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此圣贤之心也。”[1]202既讲“君子未尝不欲利”“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包含了对于利的一定程度的肯定,又讲“利心”是“人欲之私”,“以利为心则有害”;既讲“不求利”,又讲“不求利而自无不利”“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不求利并非排斥利,而在于反对唯利是求、见利忘义,并且认为孟子言仁义而不言利在于“拔本塞源而救其弊”。
一、从胡安国“利者,人欲之私”说起
程朱理学讲天理人欲,依据于古文《尚书·大禹谟》所言“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对此,程颐作了解读:“‘人心惟危’,人欲也。‘道心惟微’,天理也。‘惟精惟一’,所以至之。‘允执厥中’,所以行之。”[2]126又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2]312显然,在程颐那里,“人欲”即是“私欲”,而与“天理”相对立。关于义利,程颐解《孟子》“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说:“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言间者,谓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只那计较,便是为有利害。若无利害,何用计较?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便是命在其中也。”[2]176在这里,程颐不仅把孟子所讲“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解为“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把“利与善之间”改为“义利之间”,而且由此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义”指的是舜之大义,“利”指的是盗跖之利,是损人利己之利。然而,这种表述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将义与利等同于公与私而对立起来。
据《朱子语类》载,二程门人杨时曾与门人廖刚(廖用中)说义利事。廖刚说:“义利即是天理人欲。”杨时曰:“只怕贤错认,以利为义也。”[3]2598可见杨时已经将义利与天理人欲对应起来。后又有杨时门人张九成说:“善者,天理也。利者,人欲也。舜、跖之分,特在天理、人欲之间而已。然天理明者,虽居利势之中,而不为人欲所乱;人欲乱者,虽居仁义之中,亦无一合于天理者。”[4]1216
胡安国与二程门人谢良佐、杨时、游酢三先生“义兼师友”[5]1170,继承程颐天理人欲观。他所撰《春秋传》,认为《春秋》一书“遏人欲于横流,存天理于既灭,为后世虑至深远”[6]《春秋传序》,讲天理与人欲的对立;同时又将天理人欲与义利对应起来,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说:“利者,人欲之私,放于利必至夺攘而后厌;义者,天理之公,正其义则推之天下国家而可行。”[6]43显然,胡安国所言是根据孔子所言“放于利而行,多怨”,孟子所言“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以及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而来。胡安国之子胡寅也说:“义者,天理之公也,华夏圣贤之敎也。利者,人欲之私也,小人蛮貊之所喻也。”[7]430可见,胡安国、胡寅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是根据孔子所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来。需要指出的是,胡安国所言中的“利”是“放于利而行,多怨”之利,是“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之利,是就私利而言。胡安国《春秋传》讨论宣公十一年(前598),“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丁亥,楚子入陈”,说:“《左氏传》:‘楚子为夏氏乱故,谓陈人无动,将讨于少西氏,遂入陈,杀征舒,轘诸栗门。’而经先书‘杀’,后书‘入’者,与楚子之能讨贼,故先之也。讨其贼为义,取其国为贪,舜、跖之相去远矣,其分乃在于善与利耳。楚庄以义讨贼,勇于为善,舜之徒也;以贪取国,急于为利,跖之徒矣。为善与恶,特在一念须臾之间,而书法如此,故《春秋》传心之要典,不可以不察者也。”[6]276可见,胡安国《春秋传》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其中的“利”,如盗跖之利,都是就私利而言。同时,胡安国还解《易》乾卦“元亨利贞”,说:“四德备而后为乾,故《易》曰:‘乾,元亨利贞。’一德不备,则乾道熄矣。”[6]23显然,胡安国也讲《易》乾卦“元亨利贞”之利,讲《易传》“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之“利物”,肯定“利物”之德。可见,胡安国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实际上只是反对私利,将义与私利对立起来,而不是完全排斥利,不是笼统地讲义利对立。但不可否认,胡安国这样的表述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将义与利的关系等同于天理人欲关系、公私关系而讲义利对立,是对利的否定。
胡安国撰《春秋传》,继承程颐所谓“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对《孟子》“王何必曰利”多有引述,并与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相结合,提出“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但或许未曾读到《程氏遗书》“‘利贞者性情也’,言利贞便是《乾》之性情”。因问:“利与‘以利为本’同否?”程颐说:“凡字只有一个,用有不同,只看如何用。凡顺理无害便是利,君子未尝不欲利。然孟子言‘何必曰利’者,盖只以利为心则有害。如‘上下交征利而国危’,便是有害。‘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不遗其亲,不后其君,便是利。仁义未尝不利。”[2]249从这一语录可以看出,程颐解《孟子》“以利为本”,而讲“君子未尝不欲利”,同时解《孟子》“何必曰利”,而讲“只以利为心则有害”“仁义未尝不利”,并非讲义利对立,而只是反对“以利为心”。程颐这一语录,为程颐门人、杨时长子杨迪(杨遵道)所录,后来为朱熹编成的《程氏遗书》收录。
程颐不仅解《孟子》“何必曰利”而言“只以利为心则有害”,反对“以利为心”,并特别强调“仁义未尝不利”,而且解“子罕言利”而言“计利则害义”[2]1150,并且说:“‘子罕言利’,非使人去利而就害也,盖人不当以利为心。《易》曰:‘利者义之和。’以义而致利斯可矣。”[2]383不是要“去利而就害”,而是反对“以利为心”,并强调“以义而致利”。显然,在程颐看来,利与害相对立,“以利为心”则是有害。程颐还说:“理者天下至公,利者众人所同欲。苟其公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2]917-918在程颐看来,“利者众人所同欲”,人人都想要利,但又不可“切于好利,蔽于自私”,不可自私自利,不可“以利为心”。可见,程颐将“利”与“利心”区分开来,将利与害对立,利并不是不好,所谓“利非不善也”[2]1170;而“利心”则是有害,是不好的。胡安国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虽然与程颐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相一致,都反对私利,但是胡安国所言中的“利”是就私利而言,“利者,人欲之私”,是不好的,因而与程颐对利的理解“利非不善”实际上并不完全相同。
二、朱熹对“利”与“利心”的分辨
程颐解《孟子》“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讲“只以利为心则有害”,又讲“仁义未尝不利”,并非讲义利对立,为朱熹所继承。朱熹《孟子集注》的解读也没有明确认为该句是讲义利对立。尤其是,朱熹解该句之后所言“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明确说:“此言求利之害,以明上文何必曰利之意也。”又解“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明确说:“此言仁义未尝不利,以明上文亦有仁义而已之意也。”显然,在朱熹看来,孟子讲“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是要由此讲“求利之害”,讲“仁义未尝不利”,并非讲义利对立。为此,朱熹又说:“人君躬行仁义而无求利之心,则其下化之,自亲戴于己也。”进而指出:“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而且还将程颐所谓“君子未尝不欲利”与“孟子言‘何必曰利’者,盖只以利为心则有害”合为一句,改写为:“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1]201-202明显是对利有较多的肯定,而只是反对“以利为心”。也就是说,在朱熹《孟子集注》中,孟子讲“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并非讲义利对立,并非要排斥利,而是讲“求利之害”,讲“仁义未尝不利”,反对“利心”,反对求利之心。这样的解读虽然讲天理人欲的对立,讲仁义与利心的对立,但并没有讲义利对立,并非排斥利,与胡安国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在文字表述上多有不同。
朱熹《四书或问》就“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作了进一步说明:“仁义,天理之自然也,居仁由义,循天理而不得不然者也。然仁义得于此,则君臣父子之间,以至于天下之事,自无一物不得其所者,而初非有求利之心也。《易》所谓‘利者义之和’,正谓此尔。”[8]920在朱熹看来,居仁由义,“天下之事,自无一物不得其所者”,其间并无求利之心,这就是《易传》“利者义之和”之意,显然是强调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反对求利之心。
可见,在朱熹看来,“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仁义并非与利相对立,而是与利心相对立。他还说:“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著利,必害于义。圣人做处,只向义边做。然义未尝不利,但不可先说道利,不可先有求利之心。”[3]1218这里所谓“才说著利,必害于义”,似乎是讲义与利的相互对立,但这只是就利心而言,是讲利心与义的对立,因此“不可先有求利之心”。也就是说,利由义而来,害由“求利之心”而来;“求利之心”不仅与仁义之心对立,而且与利相对立。
应当说,朱熹讲“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与胡安国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将义利与天理人欲相对应,在文字表达上无疑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是,朱熹讲“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与胡安国讲“利者,人欲之私”,又将其中的“利”解读为私利,而与义对立起来,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一,胡安国讲“利者,人欲之私”,朱熹讲“利心”为人欲之私。程朱讲天理人欲,讲的是心性修养;而他们讲义利,实际上讲的是社会生活。二者是不同的。胡安国把社会生活的义利与心性修养的天理人欲混为一谈。朱熹从心性修养的天理人欲看待义利,讲仁义之心而为天理,讲求利之心而为私欲,强调“利”与“利心”的不同,讲仁义之心与求利之心的对立,并非由此讲义与利的对立。
第二,胡安国讲“利者,人欲之私”,是要去除私利。朱熹讲“利心”为人欲之私,是要去除“利心”。胡安国讲“利者,人欲之私”,虽然实际上是要去除私利,但很容易被理解为是要排斥利。朱熹要去除“利心”,讲的是“不求利”,实际上是要去除对于利的贪欲,不主动求利,并没有完全排斥利之意。同时,朱熹反对利己,强调“利物”与“自利”的对立。他还说:“梁惠王问利国,便是为己,只管自家国,不管他人国。义利之分,其争毫厘。”[3]1220也就是说,义利之分,并不是将义与利对立起来,讲义而排斥利,而是在于利人还是利己。去除“利心”就是要去除利己之心,就是要去除私利。
胡安国讲“利者,人欲之私”,只是要去除私利。而朱熹去除“利心”,则是要达到“不求利而自无不利”,避免“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根本就不是要排斥利。胡安国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只是从理欲讲到义利,进而排斥利。朱熹则不仅从理欲讲到仁义之心与求利之心,而且进一步从义与利的相互关系中,从利与害的相互关系中,肯定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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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乐爱国(1955—),男,浙江宁波人,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宋明理学、朱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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