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护航平安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盘山县公安局坚持整体防控和重点治乱相结合,重拳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攻坚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全力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在第二次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期间,盘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太平、胡家等4家派出所在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的大力支持下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

2022年8月13日,盘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线索:孙某等人在位于盘锦市兴隆台某小区房屋内,使用多张银行卡实施“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利润。

接到线索后,盘山县公安局高度重视,通过分析研判,得知孙某等人目前正处于营口市,县局第一时间组织刑侦大队、胡家派出所、太平派出所、甜水派出所、高升派出所骨干力量组成抓捕小组,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抓获。

经审讯,涉案人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刑拘12人,并对非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账户)、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其余4人予以惩戒,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警方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含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银行业务惩戒:被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开立的银行非柜面业务以及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不能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得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凡是利用电话、发送短信、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或通信工具支持(含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经公安机关认定将其列为“电信网络诈骗不良通信用户”,并联合通管部门对其实施惩戒。通信业务惩戒:被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名下所有手机号码、固话号码、无线上网卡和物联网卡等通信业务一律先行全部关停,被关停后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并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

来源:盘锦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