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向善而行

■作者: 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从金字塔型社会迈向橄榄型社会高质量发展,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道路。

数字技术对效率和公平的影响与传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不同,这也是我们分析数字经济与包容性增长的切入点,因为包容性增长本质上是要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 从效率方面来看,数字经济对效率提升的潜能可能要高于传统经济。 比如,传统生产要素不进行物理接触很难使用,使用的时间和地点也相对固定,而在使用数据要素的时候,时间、地点的限制相较传统要素明显宽松。 数据要素带来的规模经济、网络效应和范围经济较传统要素更加显著,因此其产出能力可能更强。

但数字经济在提振效率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公平”的争议,这些争议无一例外也与数据要素的上述几个属性紧密相关。

第二个争议较多的是大量信息掌握在少数企业,消费者隐私安全是否应该保障,如何保障?由于数据具有非竞争性,有时还具有非排他性,这就让数据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公共品的属性,对个人而言意味着隐私更容易受到侵害。而由于数据要素本身的外部性,数字经济企业往往具有整合多种服务和产品的能力,意味着企业具备“生态化”的特点,沉淀了大量的用户隐私数据。数字经济发展对数据依赖越大,信息传递障碍越少,隐私泄露造成的伤害也就越大。从全球范围的实践来看,公权力介入数据监管以及隐私保护已是大势所趋,关键是公权力介入的时候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

第三个争议较多的是大型科技巨头是否有损竞争公平?数字经济企业本身并不能独立地创造数据,但是可以几乎无成本地收集数据。一方面,由于数据本身存在很强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在竞争中胜出的数字经济企业似乎天然有形成垄断巨头的倾向,享受“垄断”租金,也因此备受争议。但从另一方面来讲,熊彼特提出创新和垄断有着天然的联系,巨大的创新动力与垄断的超额收益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如何界定数字经济中的“垄断”,如何看待科技巨头的收益,都成为关注度极高、争议较大的重要问题。

提升数字素养,增强劳动保障

要缓解技术进步带来的“结构性失业”问题,需要加快劳动技能的转变。技术进步是长期增长的来源,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技术进步带来的短期负面效应需要政府、企业、社会、个人一起合作来消除。加快劳动技能转变可以赋能劳动者,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的工作技能要求,实现劳动和职业更好地匹配。加快劳动技能转变的方式包括各种职业培训,加强终身学习的理念等。

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提升数字素养。2022 年 1 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要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计划”,推进中小学、职业院校、企业培养数字技能人才。在提升数字素养方面,数字技术可以发挥出普惠作用,为偏远地区、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广范围、更低成本的触达方式。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仍有大量的劳动者从事非正式就业,劳动保障有待进一步提升。如果缺乏公共政策协同,企业难有动力提高劳动保障。因此,有必要加强劳动领域的保障,包括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通过加强劳动法的执行,建立社会安全网,保护低技能劳动者的权益。对于新业态下的新就业模式,需要推进劳动领域立法,来明确平台与劳动者间的权责边界。

要保护隐私,但也要增强数据要素的流动性

通过合理的机制安排,增强数据要素的流动性,有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首先,数据要素流动可以发挥增长作用,提高生产率。其次,数据要素流动可以减少新企业的进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最后,数据具有非竞争性,数据要素流动可以实现要素增值。

在数据要素流通方面,可以对不同的数据类型设置不同的机制安排,更能够促进数据市场的流通,实现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同类别的数据涉及不同的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其交易成本、数据分享的动机、数据分享的激励可能都不一样。因此,建立数据分级分类机制,根据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不同,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等分别设置合理的机制安排,可能有利于实现数据流通的公平与效率。例如,为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确定所有权来促进流通,而个人数据因为涉及隐私保护,可能需要新的机制安排。对于个人数据,给予个人更多的控制权,如被遗忘权,允许用户删除在平台上的信息,可以加强隐私保护。

除了机制安排,通过技术进步来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也有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例如,隐私计算技术可以保证在不泄露原始数据的情况下,对数据进行分析,实现流通过程中数据“可用不可见”。隐私计算技术包括联邦学习、同态加密、差分隐私、多方安全计算等。这些技术进步可以实现在不降低隐私保护程度的前提下,促进数据流通,从而提高效率,达到帕累托改进的效果。

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公平的竞争环境既可以提升效率,也可以促进公平,是包容性增长的重要组成。根据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数据,我国营商环境的世界排名从 2017 年的第 78名上升到 2019 年的第 31 名,说明我国在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方面进步较大。虽然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对垄断的担心,但是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数字时代仍然是打破垄断、促进创新的手段。促进国内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以及国内和国际企业的公平竞争,将有助于包容性增长的实现。在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方面,可以降低行业的进入壁垒,打破人为设置的进入障碍,也需要打击腐败,提高不同企业的金融资源可获得性。

有观点认为,平台企业虽然和公用事业一样具有网络效应,但由于其较强的创新能力,而且创新周期短,容易被后来者替代,所以不宜像公用事业一样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应该允许更多的企业发挥创新能力[1]。 由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技术更难定义清楚,所以通过专利许可进行技术转移更难。有观点认为对于数字技术的并购行为的监管不应过严,因为很多时候并购是为了技术转移,而不是为了更大的市场份额[2]。

权衡数字税的利弊

数字技术的发展既促进了效率也带来了新的公平问题,理论上,数字税是一个解决公平问题的途径,其收入可以用来补偿那些受损的群体。对于消费者来说,数据并没有带来直接的收益,但是获得了更方便的服务、更多的产品选择等间接收益。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数据获得了更多的营业收入。总的来说,数字技术的进步使消费者和企业都获得了收益,问题在于这种收益如何分配。有观点认为应该将数据看成一种“劳动”,给予数据主体足够的补偿 [3]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罗默认为应该给大科技公司征收额外的税收,以实现公平[4]。也有观点反对征收数字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迈克尔·斯宾塞认为征收数字税并不会带来好处[5]。 另有观点认为是企业创造了数据的价值,而用户并没有为数据创造价值,所以不应该征收数字税[6]。

数字税不仅是一国内部的问题,也涉及跨国业务。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跨国企业无须在市场国设立实体即可提供服务,并获得来自市场国的经营收入。在现行国际税收体系下,这种模式使得跨国企业无须向市场国缴纳税收,对于市场国来说不利于劳动者。因此,部分国家开始单边征收数字服务税。例如,2020年 4月,英国政府对全球数字服务年收入超过 5 亿英镑,而且在英国至少有 2 500 万英镑收入的科技公司征收 2% 的数字服务税,主要针对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和在线市场等领域。

为了解决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从 2017 年起,OECD 开始推进制定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多边方案。2021 年 10 月,G20/OECD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 140 个成员中的 136 个成员发表声明,正式就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双支柱”方案)中的重要参数达成一致[7]。其中,支柱一方案放弃了过去以营业场所的物理存在定税基的方式,转而采用以营业收入来定税基,对国际税收的基础带来了重大改变。支柱一方案要求各国取消单边数字税措施。2021 年 10 月,美国与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就“从现有单边税收措施向支柱一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安排”达成一致协议。

总体来说,数字税方案需要平衡税收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对大科技公司施加更多的税收,会起到再分配的效果,但也会降低企业的创新能力,削弱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损害效率。在这两者间如何平衡,是数字税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中国大型科技企业而言,如果征收数字税,是在现行的税收体系里面解决(如增加企业所得税)还是需要开征新税种,是中央征收还是地方征收, 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从国际视角来看,国外大型科技企业,如谷歌、Meta、亚马逊在我国提供的数字服务并不多。因此,OECD 支柱一方案对中国的参考意义相对有限。

□本文节选自《迈向橄榄型社会》,略有删减,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视觉 | 葛雯瑄

注释:

[1]Tobias Kretschmer and Sven Werner, Platform regulation: What policymakers can and cannot learn from utility industries[J], VoxEU, 2021.

[2]Cabral, Luís, Merger Policy in Digital Industries.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 54(March), 2021.

[3]Arrieta-Ibarra, Imanol, Leonard Goff, Diego Jiménez-Hernández, Jaron Lanier, and E. Glen Weyl, Should We Treat Data as Labor? Moving Beyond ‘Free.’[J], AEA Papers and Proceedings 108(May): 38–42, 2018.

[4]https://www.nytimes.com/2019/05/06/opinion/tax-facebook-google.html.

[5]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刘珺对话诺奖得主迈克尔·斯宾塞:数字时代如何有效反垄断,2021.

[6]Joe Kennedy, Digital Services Taxes: A Bad Idea Whose Time Should Never Come, 2019.

[7]“双支柱”方案中,支柱一主要解决的是征税权的重新划分,使得跨国企业向市场国缴纳税收;支柱二通过设定企业所得税的全球最低税率,侧重解决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

书名:《迈向橄榄型社会》

书号:ISBN 978-7-5217-4389-0

作者: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出版时间:2022.6

定价:88.00元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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