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可度,地可量,唯有人心不可防。”人心险恶,世事如棋,谁也不知道会遇到怎样一个心存恶念之人。18年前,吉林长春就发了一件令人悲痛不已的刑事案件,一男子偷车后发现后座还睡着一个两个月大的婴儿。心怀恶念的他,将婴儿残忍地掐死,然后埋尸大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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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对其展开全面抓捕后,自知无法逃脱的凶手选择投案自首,并声称自己自首了应该从轻发落,最多坐几年牢。但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即使自首也难以掩盖其罪恶,而法院的判决,也赢得了人们的赞赏。

2013年3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下了一场大雪,气温也来到了零下许多度。周喜军在这样一个天寒地冻的天气出门,不是因为他勤奋努力,而是他如果再不找工作,可能会饿死在这个冬天。

1964年出生在长春市公主岭的周喜军,只有大专文化,平时也游手好闲,繁重劳累的工作不愿做,轻松悠闲的岗位又嫌钱少,结果年近50了依旧是个无业游民。失业已久的他,只能在大雪天外出寻找新的工作。

这天他来到了长春市西四环和隆化路的交界处,准备去一家超市买一瓶水。可走进超市却发现,一辆停在路边的丰田越野车正发出引擎的轰鸣,而主驾驶上空无一人。再走近仔细一看,一把钥匙赫然插在方向盘右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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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车主人临时有事,还没来得及熄火拔掉钥匙便去办事,结果正好遇到心怀叵测的周喜军。周喜军缩着脖子左右观望,在确定没有人后,他一溜烟地爬上了主驾驶,关上车门开着越野车就往家的方向逃离。

车子开在路上,周喜军为了不让车子被找到,他靠边停车后将车牌掰折,将轮毂上标志性的红布也取了下来。做完这一切后,他才心满意足地返回车上,开启了空调暖风享受着引擎热量带来的温暖。

但很快他就镇定不起来了,因为公路上突如其来的一声婴儿啼哭让他握住方向盘的手被吓得一哆嗦。从后视镜里周喜军终于看到了声音的来源,原来车后排还躺着一个襁褓中的婴儿。因为之前一直在沉睡,所以周喜军并没有发现。

恶向胆边生的他,决定先处理了这个婴儿再把车开回家。于是一不做二不休他开到了一处荒郊野岭,用轮毂上解下来的红布条将婴儿勒死。再将婴儿埋到冰冷刺骨的积雪中,并且把车内所有的衣物和襁褓都丢弃在野外。

做完这些后,周喜军依旧不放心,他决定把车子停靠在永发乡的一所养殖场外,然后搭乘面包车回家。他原想着,等风头过去了,再光明正大地将车子开出来使用。但殊不知,警方早就接到了失主的报案,在全市范围内搜索车辆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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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就是这辆丰田越野车的主人,同时也是孩子的父亲。他将车停靠在自家超市门口,没有熄火就和妻子去超市电炉子。结果等他回来时,连车带孩子都消失不见。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整个长春市的的哥和司机都自发帮助许先生寻找越野车和孩子的下落。

但一天过去了,无论车子还是孩子都下落不明。直到3月5日,永发乡某村子的门卫刘大爷向警方报案,发现了一辆没有牌照的可疑车辆。警方赶到后确认,这辆车就是许先生丢失了丰田越野车,但车内却不见孩子的踪迹。

好在刘大爷见过停车男子,在刘大爷的描述下,警方发布了通缉令。而此刻住在长春经济开发区的周喜军内心忐忑不已,他在电视上看到了自己的通缉令,也知道自己偷的车被警方找到。最后心存侥幸的他决定投案自首,以获得宽大处理。

3月5日下午5点,周喜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供述了自己的一切罪行,包括偷车和杀人埋尸。但他的态度却一直很随意,在他的心中只要投案自首就能够得到从轻发落,因此即使他偷车又杀人,最多不过是关几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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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却不知道,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即使他投案自首,也不构成情节较轻。

因为《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并非必须从轻处罚。具体的处罚力度和量刑,还要与犯罪分子的罪行结合。因此长春市法院认为,周喜军主观恶念极深,手段残忍,且有过前科劣迹,曾因为猥亵妇女被劳教2年,法院认为他的罪行,即使自首也难减轻。

因此法庭上,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并处罚金5万,赔偿被害人损失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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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结果,自以为是的周喜军当然不愿意接受,他当庭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结果并没有改变,法院依旧认为周喜军罪大恶极,不足以被从轻处罚,最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终于在2013年11月22日,周喜军被验明正身,执行死刑。这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最终没有度过自己50岁的生日。可惜的是,年仅2个月的许家婴儿,就这样被他夺去了生存的权利,也让许家所有人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