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国
刘维国,1942年7月22日出生,法库县法库镇人。1951至1963年先后在法库镇团结小学、法库一中、法库高中读书。
1964年7月,刘维国于法库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中共党员。1964年3月至1966年2月,在法库县人民银行任科员。1966年3月至1976年8月,任法库县五台子公社工作人员、副社长、革委会副主任。1976年10月至1978年8月,任法库县红旗公社党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9月至1980年5月,任法库县红五月公社党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1980年6月至1983年11月,任法库县建委办公室主任。1983年12月起,在政协法库县委员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任、秘书长、副主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刘维国作为农村公社的负责人,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在红五月公社积极推进了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劳动管理方面由包产到组、包工到人,改为包产到劳(劳动力)、包干到户,逐步提高了生产管理水平。在县建委办任期内,负责1980年至1983年全县市政建设工作的总结、规划事项,完成了城建工作、工程中的综合、协调任务。
自1983年12月以来,刘维国在县政协工作中,全面完成了县政协机关的综合、文秘和协调服务工作任务,为加强县政协机关的建设做出了贡献。担任县政协副主席后,积极主动地参加政治协商活动,曾就深化农村改革、改进市政建设等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为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推动和改善全县的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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