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云:“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后世人将其观点整合为“人之初,性本善”,因此也就有了“性善论”。对此不仅儒家学者深以为然,就连犯罪分子都认为没有谁天生是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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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臭名昭著的杀人犯李广均在被捕后向记者道出自己杀人的原因,并且声称自己不是什么坏人,只是因为遇到了坏人,才走上这条不归路。从2006年2月开始,一直到11月被捕,李广均先后奸杀9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因此等待他的只有一个结局。

2006年9月24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附近出现了一具尸体,路过的村民在一条路边发现了一具女尸。尸体浑身赤裸,很显然生前遭受了侵犯。村民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赶到后对尸体进行了初步检查。

警方发现,死者口鼻和颈部都有被捂扼的痕迹,死于利刃刀下。凶手很可能在死者被害后,对其尸体实施了侵犯。经过死者家属的辨认,警方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是当地一名年轻女性孙彩霞,除了孙彩霞随身携带的财物之外,还有一辆价值200多元的自行车失踪。

如果案子发生在十多年后,警方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破案,比如DNA比对、监控摄像头等等。但在2006年,想要通过当时的科学技术破案,难度不是一般的大。就在警方积极调查案件时,又发生了两起凶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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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0日到12日期间,永登县和榆中县两名女性遇害,其中一名女性被杀害后遭受侵犯,而另外一名叫吴桂红的女性意外幸存。据吴桂红回忆,案发当时自己被一名男子手持砖块袭击,随后男子对其实施了侵犯。

或许凶手以为吴桂红已经死亡,便没有继续下杀手,等到吴桂红醒来时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头部受重伤,但却意外保住了性命。多亏了吴桂红死里逃生,才为警方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线索。从案发开始,只有吴桂红一个人见过凶手的真正面目。

通过吴桂红的口述,警方对凶手绘制了模拟画像。但与此同时,凶手的杀人之旅并没有停止。甘肃隔壁的陕西省,又传来数起杀人奸尸案,作案手段与张掖市发生的手段如出一辙,因此警方断定这几起凶案是一人所为。

在调查了各项证据后,警方终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一个叫李广均的江苏男子。李广均,出生于江苏丰县一个农民家庭,小学毕业后便外出打工。曾经有过两段婚姻,第二段婚姻时,李广均侵犯了女邻居,因此入狱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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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他出狱后,发现妻子已经改嫁,一气之下李广均决定找到妻子实施报复。2006年2月9日,李广均杀害了第一个受害者,死者是李广均妻子的姐姐,也正是从这时开始,李广均彻底走上了歧途。

在甘肃遇害的孙彩霞是李广均的第二个目标,据李广均供述,当时孙彩霞一个人骑车走在路上,被李广均遇到后,发现孙彩霞长得年轻漂亮,便直接将其扑倒。为了防止孙彩霞报警,李广均先用刀残忍杀害受害人,然后对尸体实施侵犯。

被抓后,警方询问李广均到底残害了多少女性,谁知道李广均的话让民警都毛骨悚然:“除了她(孙彩霞)之外,还有8个!”在接受女记者采访时,李广均嬉皮笑脸地对记者说道:“我劝你离我远点,不然我出手的时候你就跑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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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李广均供认不讳,但他却始终不认为自己是恶人。在他看来,自己犯罪都是因为第二任妻子导致的,但无论如何,他QJ杀人,连续作案9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恐慌,不可能逃过法律的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故意杀人罪只外,他还构成QJ罪和侮辱尸体罪,这两项罪名都足以让他被判处死刑。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对于死刑的适用要慎重,但如果判决对象是李广均这种杀人恶魔,就算判处死刑也不为过。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的类型可分为两种,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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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者,就算导致受害人死亡,法院也应该慎重适用死刑,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

但对于后者,法院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特别是李广均这类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犯罪分子,只有死刑才能够让他受到惩罚,才能够保护更多公民免受伤害。很显然李广均就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因此2007年12月20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李广均的结局从他第一次杀人时就已经注定,正如老子所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难逃法律的追责。而他或许真的是因为妻子的背叛而犯罪,但这并不能作为他行凶的借口,在笔者看他,他只是找到了一个释放内心罪恶的理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