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相逢即是缘,在这熙熙攘攘的大千世界中,能彼此成为一家人已是万分不易,无论是夫妻关系,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虽然也是相互选择的缘分,可一旦成为了一家人,那么同样也应该在家庭中各司其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个家庭关系中,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靠着婚姻这一层面而相互约束的,出于道德以及法律两个层面,都有夫妻双方应该履行的责任与义务。而对于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则是通过血缘关系相连,并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两者之间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针对于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有法定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这一点即便夫妻双方选择离婚,但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而消除。同样,孩子也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个需要注意的是,两者之间并不是一个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就是,纵然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并未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但孩子还是要依照法律履行自己对父母的义务。
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无非就是靠婚姻与血缘两者其中之一的关系相互连接,可现在问题来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又是如何呢?
案例分享
张大爷早年间与妻子共育三个儿子,可等到几个儿子成年都有能力回报父母的时候,张大爷妻子却因病离世。漫长岁月中,虽然儿子们都对他照料有加,但他们总归都有自己的小家,能分到张大爷身上的关注其实也不过是零星半点,倍感寂寞的张大爷生出了再找老伴的想法。
儿子们也看出了张大爷的想法,纷纷表示支持,毕竟能让父亲身边多个知心人照顾,他们平常也放心。就这样在红娘的介绍下,张大爷与只有一个养子的李某结为老年夫妻,两人在相伴期间,还共同购买了一套为两人养老的房产。
但人终有一死,安度晚年的张大爷没有任何遗憾地离去,三年后李某也随之而去。可当李某去世后不久,其许久未曾见过面的儿子郑勇却突然出现,并对张大爷的三个亲生儿子提出要求,不仅要继承继母李某的所有财产,甚至还要张大爷购买房产的四分之三。
原来当时的李某因老伴早逝而未留后,担心自己老无所依的她就认领了郑勇成为自己的继子,虽然郑勇从小就被李某带大,但其实他除了在李某这里只知道拿钱之外,并未履行过任何赡养义务,即便是张大爷去世后的这三年,也是张家三个儿子在悉心照料。
在张家儿子看来,郑勇既不是李某的真正子女,同时也没有尽到任何赡养的义务,他凭什么可以拿到李某的所有财产以及购买房产的四分之三。而郑勇则认为,他提出的要求完全是基于张家儿子成为李某继子时已经成年,自然也就没有继承权。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郑勇立即上诉至法院。这起纠纷法院又会如何判定?
以案说法
针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两方之间确实并不存在任何的血缘关系,同时严格的从我国法律上来看,仅仅只是凭借亲生父母再婚这一点,确实并不能让张家儿子与李某之间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相应的权力与义务。
并且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才可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一是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二是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三是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从这一点上来看,郑勇提出的要求也并不是没有任何根据,毕竟张家儿子与李某确实并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也就无法按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没有任何遗嘱的情况下,成为李某遗产的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郑勇也无法成为张大爷的继承人。
可同时需要注意一点的是,郑勇并未对继母李某履行过赡养的义务,相反,与李某不存在任何抚养关系的张家儿子却对李某悉心照料。毕竟从法律上看,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张家儿子在李某与自己父亲结婚的这十多年,都是对李某照料有加,虽然从法律上来看,他们其实并不需要对李某有任何赡养与扶助的义务。可本应该履行继父母与继子女自己拿的权力义务关系的郑勇,却在继母年迈时没有任何赡养的行为。
出于这一点,最终在法院的审理下,由于张家儿子对年迈的李某悉心照料,长期对李某进行抚养,因此他们与李某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判决张家三个儿子与郑勇对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有平等的继承权。
结语
所谓的养儿防老,其实也不过是民间的一句老话,只要孩子品行端正,他们自然会照料好父母;但孩子如果自私自利,纵然儿女再多,又有何用?这同样也告诫我们,孩子的教育同样也是一门学问,只有他们品行优良,才是对自己晚年的一个保障。
(注:《以案说法: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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