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一男子因摩托车交通事故受伤,作为受害者,在治疗过程中动起歪心思,一边要求肇事者赔付治疗费用,一边又通过医保申请报销,却不想差点成了“诈骗犯”。

8月22日,记者从成都简阳法院获悉,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陈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简阳市某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报警后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17万元。李某后被交警找到,并承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此时,陈某却打起了“小九九”,考虑到交通事故无法报销医疗费用,决定向医院谎报受伤原因为意外摔伤。

陈某出院后与李某到交警队调解,并达成了协议, 协议约定:由李某一次性赔偿陈某费用共计4万元。与此同时,陈某申请的医疗保险1.37万元也成功到账。

4个月后,陈某就这次交通事故伤情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为十级伤残。陈某再次找李某协商赔偿未果,将李某诉至简阳法院。

简阳法院石桥法庭法官在审理该案件中,发现陈某提交的病历中显示受伤原因为意外摔伤并非交通事故,陈某向法官陈述了缘由。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以病历载明的受伤原因为由认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不认可医疗费。承办法官将陈某骗取医保的案件线索移送给了简阳市医保局。医保局核实情况后,责令陈某退还了医保报销的1.37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医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侵权人李某承担,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陈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故而必须予以退还,否则将涉嫌诈骗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受伤,侵权人无力支付医疗费时,无需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施“善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限额、未购买交强险或侵权人事后逃逸的,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先行垫付后再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责任人追偿。受害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如实陈述受伤原因,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受伤令人同情,但谎报受伤原因报销医保,让本该由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减轻,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只有正当的、合法的利益才会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允许通过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获得利益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