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的建筑垃圾本该运至环保科技公司进行绿色无害化处理,个别人却动起了歪脑筋,“一拐弯”从东城跨区行驶7公里进入丰台区刘家窑桥南榴乡路西侧区域时,趁着夜色将满满一车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路边。近日,东城区体育馆路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有关部门线索,立案调查一起渣土车跨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件,开出10万元罚单,相关工作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8月9日,东城区体育馆路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有关部门移送线索显示,“据丰台区有关部门来文反映,有渣土车从东城区跨区非法转运建筑垃圾到丰台区倾倒问题”,执法队员立即着手展开立案调查。经查,7月17日,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进行渣土车夜间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本应将东城区某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无害化绿色处理,却在行驶至丰台区刘家窑桥南榴乡路时,渣土车司机将满满一车建筑垃圾倾倒在路西侧区域内,被执法部门当场查处。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不断深化,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再加工形成再生产品,形成绿色无害化处理。非法倾倒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区域的环境秩序,占用土地资源,还会造成土地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东城区体育馆路综合行政执法队拟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整,相关工作正在依照法律程序逐步推进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节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与其签订消纳处置协议;

(二)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要求运输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与建设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签订消纳处置协议的消纳场所;涉及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要求运输服务单位服从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三)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纳处置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

第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场地、机械设备、排水、消防和环境卫生等规定和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取得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使用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并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许可。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未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接收、消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条件恢复或者拒不恢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

来源:北京日报、首都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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