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关注教育领域税收政策的人说,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应该积极进行“免税资格认定”,认定成功后,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实是否如此?
先说结论:即使民办非营利学校进行了免税资格认定,构成学校主要收入来源的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等费用依然要交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一些学校经营者或财务人员认为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在取得免税资格后可以不缴纳增值税的想法主要是由于2016年12月29日出台的一个名为《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十四条是这么说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让“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呼声高涨。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这个问题:
一、首先来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主体性质
根据2016年《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民办学校在登记时即被区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如此看来,无论是在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非营利学校“还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均于法有据。
二、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民办非营利学校是否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需要取得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免税资格,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收入进行免税。”
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是非营利性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重要途径,但是取得了免税资格后,是否能享受到税收减免,需结合民办学校的收入性质以及划定的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范围来确定。
(一)虽是老生常谈,但还是绕不开看一下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1)至(4)条规定的条件,一所正常经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均是可以满足的,第(6)条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的规定在原则上是一致的,第(7)和第(8)条学校在经营和核算中注意工资发放规范、会计核算规范也能满足。民办非营利学校是满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资格认定的所有条件的。
(二)民办非营利学校满足条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之后,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首先来看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民办非营利学校的主要收入是向学生收取的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等,均不属于非营利性的收入,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近年来,在“私立学校影响教育公平”的呼声不断、民办学校转为公立的大背景之下,民办非营利学校收到政府补助、补贴已不太可能,况且由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的规定,取得第三方的捐赠收入也不太现实。即使偶有政府购买收入,也被上述第2.的规定排除在可以免税的范围之外。在此经营环境之下,即使非营利民办学校做了免税资格认定,免税的红利也落不到学校头上,反而增加核算成本,耗费管理精力。
二、既然民办非营利学校做免税资格认定没多大意义,那么律师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经营者有什么好的建议?
(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公司章程是举办者依法合规管理学校的根本遵循,是学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的制度依托,要重视章程的建立和完善。
(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尤其注意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三)将“向律师团队咨询、动态管理学校”常态化。由于教育类政策更新不断,经营者管理学校精力有限,所谓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及与经验丰富的教育咨询律师团队及时沟通往往能让经营者管理好学校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文源 | 行初子规(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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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正式颁布,规定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或非营利性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政策规定全国民办学校需要在2022年12月31日选择完成(各地时间有所不同)。
2022年,将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过渡期即将结束,然而据了解仍有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不清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别,营非选择的利弊,如何解决营非选择中的土地、税收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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