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个月,人教版教材插图事件有了续文。
8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人民教育出版社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的调查处理通报,对有关单位及27名失职失责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通报提到,今年5月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简称人教社)第十一套小学数学教材插图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不美观向上,与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存在差距。整体画风不符合大众审美习惯,部分插图人物形象比较丑陋,精神风貌不佳,没有恰当体现出我国少年儿童阳光向上的形象。
二是不严肃规范,个别插图甚至存在错误。插图数量过多,部分插图制作专业水准不高,个别插图存在科学性、规范性问题。
三是不细致准确,部分插图容易引人误读。部分插图绘制粗糙,一些线条绘制和元素选择不当,图片比例不协调。同时也发现网上传播的一些问题插图并非人教社小学数学教材插图,有关部门已将其列入全面排查整改。
通报称,人教社作为教材编制单位,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不全面、不彻底,对教材插图的育人功能认识不到位,插图作者遴选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教材三审三校制度落实不严格,内部纠错制度不完善,对读者意见不重视,对插图存在的问题未认真排查、及时整改。教育部教材局在组织专家开展教材审查时,指导不足、监督不够,对教材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督促不到位。
从事乡村教育、青年发展工作的微博博主@耿向顺认为,教材、儿童绘本读本、课程课件等书籍和教学材料,都是开展教育工作的基础,对青少年儿童的思想、三观、言行举止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
也有网友提到,需要关注用过问题教材的家长和孩子们的心理状态。
可见,虽然前述调查处理通报使教材插图事件告一段落,但不能忽视的是,青少年在使用问题教材的过程中极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这种不良影响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法度law”注意到,在知乎、微博等社交平台,不少网友提出家长是否可以针对问题教材事件提起诉讼。
事实上,早已有人因教材问题与人教社“较劲”。
据《法制日报》2013年报道,郑州的彭老师发现当年秋季的人教版初中七年级上册语文书中存在多处错误,在给人教社总编等人寄信函但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彭老师将人教社告上了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彭老师还在2010年的时候曾以教科书“达不到国家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将人教社告上法庭,但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不过顶端新闻今年6月份的报道显示,彭老师2013年诉人教社的官司最终没有判决,双方达成了和解。人教社向使用该教材的学校发出《致歉信》并提到教材中出现一些“编校错误”。
上述报道还提到,彭老师为教材“纠错”16年,自费打官司无一胜诉,但依旧坚持。
针对家长是否可以就问题教材一事,对人教社提起诉讼,“法度Law”对话了两位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陈建新律师:
首先,人教社与其教材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学生家长作为消费者的监护人,欲起诉人教出版社,可以从消费者维权角度去考虑。
可以参考的法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其次,人教版教材插图事件的起诉,也可以从 “公益诉讼”的角度考虑,可以参考的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调查结论,教材插图事件存在的问题:一是不美观向上,与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存在差距;二是不严肃规范,个别插图甚至存在错误;三是不细致准确,部分插图容易引人误读。
显然,从调查结论上来看,教育部并没有认定教材插图事件中人教社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问题性质被“暗示”为“工作失误”、“意识形态导向错误”。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相关学生家长欲起诉人教社,诉讼的关键是人教社的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事实及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诉讼前景并不乐观。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
义务教育教材一般是教委发给学校,学校统一给学生发放,所以学生作为实际使用者和教材的出版社之间不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立案可能会有一定难度,即使立案登记成功也可能因欠缺请求权基础会面临法律依据不足而败诉。虽然有家长可能认为人教社教材内容对学生思想上造成了潜移默化的毒害,出版社难辞其咎。
但从法律上讲,侵权行为一般要考虑侵权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要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过错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实践中很难证明损害行为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更谈不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但我国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如检察院或有关组织消协等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尝试咨询下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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