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下旬,闸北区天通庵路一夜之间名震全国,光天化日之下一个年轻女子被4人扒光衣服,其中一人还对受害人进行猥亵。
人有廉耻之心,我们的祖先猿人就知道用树叶挡住私处。
即使是在私人空间,夫妻之间,强行扒光衣服也是一种无法容忍的行为。
别说是个女的,即使是男人被扒光衣服也会羞愧难当,无地自容,是莫大的屈辱。
那么6人和当事女子到底有什么仇怨,竟然当众扒光女子衣服?
他们有什么背景,敢如此无法无天?
这起轰动全国的大案,又该如何收场?
1992年5月29日傍晚5时许,被太阳炙烤了一天的上海热浪滚滚。
家住天通庵路的市民吴芳看好了这火热的天气,今天搬家。
当时也没有搬家公司,只能让亲友帮忙;众弟妹、弟媳、妹夫全都来了。
家具运走之后,吴芳领着8岁的女儿向家里走去。
正走着,忽然“哗”地一下,一盆洗头水迎头泼来,水珠溅起,裹着尘埃溅到了吴芳女儿的裙子上,雪白的裙子顿时面目全非。
溅起的水滴不但弄脏了女儿的衣服,还溅进了吴芳的眼里。
吴芳抬头一看,邻居小琳端着一个脸盆,正转身回家。
吴芳火了,她怒气冲冲,朝小琳吼道:“你都这么大人了,泼水的时候也不看看,(介大额小人,侬看勿到?——”
小琳说:“对不起,我没看到。”
吴芳眼睛一瞪说:“侬眼乌珠瞎脱啦(眼睛瞎了吗)?”
都是邻居,吴芳为什么这么大火?
邻里之间难免有家长里短,难免有闲话,吴芳和小琳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原来就有矛盾。
后来吴芳跟另外一个邻居发生矛盾,闹到派出所,她想让小琳向警方做证,说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言。
小琳不想得罪另外一个邻居没有作证,这让吴芳心生怨恨,打算报复。
如今看到对方泼自己一身污水,正好借题发挥。
吴芳在那里又吼又骂,把在家里的两个弟媳陈某和崔某惊动了,她们挽起袖子冲出门外,不由分说前去撕扯小琳,为吴芳出气。
吴芳见有人帮忙,更有了底气,她瞅准空挡,抡圆了左右开弓抽了小琳几记耳光。
这时候正是下班高峰期,大街上人来人往,周围邻居和过路群众见状纷纷上前劝阻:“算了吧,街坊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就是啊,别得理不饶人”、“适可而止,别把事闹大了”……
在众人的极力劝阻下,小琳得以解脱。
事情到此,本来就结束了,可是却节外生枝,闹成大事。
大人们走开之后,吴芳的两个小女孩从母亲的举动中受到启发,得到鼓舞。
她俩突然冲到小琳家门口,将小琳家的脸盆狠狠地摔在地上,摔了又摔。
小琳的儿子胆小怕事,不敢还击,忍气吞声地拾起脸盆,打算回家。
这时,尾随在两个孩子后面的婶婶陈某听到动静还以为侄女受到委屈,随即冲上前去,揪头发拽耳朵,将小琳的儿子一顿暴打。
小琳见对方人多,自然不敢出手,但又不甘心儿子白白挨打,便据理力争,指责对方仗势欺人。
这时,意犹未尽的吴芳带着亲属冲出家门,气势汹汹地冲到小琳跟前,对她再次大打出手。
这时候吴芳等人的情绪已经失控,就像这黄昏的空气一样热得可怕。
邻居们见事情闹大,奋力劝阻但已经无济于事。
三个女人怒火中烧,争先恐后冲进小琳家,将小琳拖拽着到了马路上。
这时候,三人中不知道谁说出了那可怕的一声:“臭SB,不要脸的东西,扒光她的衣服!”
就像听到了命令一样,三人开始撕扯小琳的上衣。
夏天,本来人就穿的薄,这么一撕扯,小琳雪白的肌肤暴露出来。
这时,围观的人已经很多了,那时候的人觉悟很高没有人起哄,大家反而大声制止:“快住手,人家胸罩也撕掉了。”
但这时的吴芳置若罔闻,她的头脑已经发昏,完全丧失了理智,狠劲往下一拉,只听“刺啦”一声,小琳的胸罩彻底断裂,上衣也被拽了下来,上身毫无遮掩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众人目瞪口呆,纷纷谴责。
这时候一个人的到来,让侮辱再次升级。
局面升级之后,一个年轻人挤进了人群,他是吴芳之弟吴小祥,刚刚买菜回来。
挤进去之后,看到姐姐和几位亲戚在侮辱小琳,他一个大男人理所应当灭火,好男不跟女斗,何况姐姐占了上风?
然而他心中的魔鬼也冲动起来,犹如一头恶狼冲了上去,冲到裸露上身的小琳跟前,令人更加震惊的一幕发生了。
他突然出双手,将小琳的内外裤用力向下一拉,小琳下身也毫无遮挡,暴露无遗。
尽管这样,他还不罢休,伸出手来当着大家的面在上面乱摸起来。
周围群众看不下去了,纷纷指责和劝阻。
然而吴小祥根本没有收敛,他面无惧色,解下皮带,用皮带狠狠抽打劝阻的人,还口出狂言:“谁敢惹老子,让他死得难看!”
这时候交通已经堵塞,围观的人成百上千,站了半条街。
吴小祥、吴芳等人的行为骇人听闻,犯了众怒,但是他们却毫不畏惧,做出了胜利的手势,大声吆喝着:“走,喝酒庆祝去!”
晚8时许,派出所民警到吴家,传吴小祥等人去派出所配合调查时,吴小祥和弟弟、姐夫俞某不但没有配合,还大骂民警,将其推出门外。
到了大街上,他们还对民警进行谩骂和威胁,说要砸了民警的饭碗。
姐夫俞某拍拍警察的肩头说,“你盖头(帽子)卸脱,黄皮(制服)脱掉,阿拉对开(对打),拿侬肋排骨一根根敲断。”
吴小祥更是大声吼叫,“你们小赤佬,黄皮有啥稀奇,派出所不去,事体要弄就弄弄大,要去就去市公安局。”
这时候,特警赶到了,众人纷纷让路,欢呼起来,心说这下他们不嚣张了吧。
可是出人意料,吴小祥照样狂妄,挥拳打向民警的头部,脚踹其腹部。
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引起市民强烈反响,虽说当时没有网络,但是消息通过各种途径广为传播。
事件发生后,广大群众纷纷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作恶者的不满。
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将政府部门的电话打爆;信件像雪片一样飞往司法部门。
广大群众发出一个声音:强烈要求政府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罪犯,伸张正义。
当时的上海市委书记吴邦国做出批示,尽管审理此案,给社会一个交代。
案发将近一个月后,即6月25日早上8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虹桥路新大楼第五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允许到法庭的原被告,及其他人员多达800余人。
消息传出,市民奔走相告,他们争相到现场去。
那天,上海的天空飘着雨,法院门前却门庭若市,人群接踵而来,冒雨聚集在法院大门口,关注着审理结果。
中级法院首次聘请26名人民陪审员,在旁听席上就坐目击审理过程。
陪审员市政协常委郑谷兰和市人大代表张仲南作为合议庭成员,则直接参与审理。
上海媒体记者则早早到达现场,架起摄像机,对第五法庭的庭审进行电视投影实况转播,近800人出席旁听。
被告吴小祥(左一)、吴芳(左二)、陈某、崔某在一审庭审中
吴芳的弟弟,最嚣张的吴小祥是第一被告,他的辩护人凌汉英是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
检察机关陈述了被告的犯罪事实之后,建议法庭对几名被告以“流氓罪”进行惩处。
在法庭辩论环节,凌律师首先发言,他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流氓罪没有提出异议,但他指出本案源于邻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流氓罪有本质上的区别。
案发前,两家关系不好,虽然几名被告侮辱受害人,对其身心造成伤害,但起因还是由邻居间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与一般的流氓案寻衅滋事、无事生非有着根本区别。
凌律师接着指出本案具有偶然性,被告并非一贯作恶,之前并没有类似的违法记录,吴小祥平时的表现和普通市民没有什么区别,不是流氓成性的犯罪分子。
律师还拿出了吴小祥单位和同事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在单位工作表现是好的,有良好的口碑。
而且律师也出具了几个街坊邻居的证明,说明被告平日里孝敬父母,尊重妻子,对邻里友善,乐于助人,以往没有流氓行为和表现,与流氓成性的犯罪分子不同,不是一贯作恶。
所以凌律师提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考虑。
公诉人接着发言,对凌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他指出吴小祥孝敬父母、尊重妻子,不能成为其减轻罪名的理由,法庭只应该对其糟蹋凌辱别人妻子的犯罪事实进行惩处,别的方面不予考虑。
被害人家属也发表了一件,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质问:如果罪犯杀了人,平时在家是个孝子和好丈夫,难道就可以因此逍遥法外吗?
公诉人强调,被告吴小祥手段恶劣,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这种流氓活动,保障全社会的妇女权益,才能让广大市民有安全感。
不然的话,总有一天,吴小祥自己的母亲和妻子也会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才是法律上真正的公正。
辩论持续到下午5时30分,控辩双方唇枪舌剑,进行激烈交锋。
接着法庭进入被告陈述阶段,吴小祥走近话筒,从口袋里拿出拟好的稿子,带着哭腔说:“我是一时情绪激动,头脑发热,才做出如此举动,给对方造成伤害,现在追悔莫及。我上有瘫痪在床的双亲,下有6岁需要照顾的幼儿……恳求政府、法官能高抬贵手、法外开恩,宽大处理,给我一次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机会。”
第二被告吴芳同样泣不成声地说:“此刻我好后悔,害了别人也害了己,落得我们家破人亡,现在我认罪服法,只求政府宽大处理。”
被告人说得非常诚恳,让人为之动容,然而人们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被告没有受害人进行一句道歉。
而且据记者调查,案发后被告还声称,有钱花到法院,也不会给受害者一分钱赔偿;
所以他们并没有取得受害人原谅。
7月13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小祥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人被以流氓罪和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15年不等。
正像被告吴芳所说的那样,这一大家子因此就支离破碎。
事后法官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做出这样的判决,依据的是1983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时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国光解释说,该案是由同一家族多名成员共同实施的一个恶性犯罪事件,最初3名女性殴打小琳,属于邻里纠纷,吴小祥介入后,才演变成一起恶性流氓案,吴小祥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决定》划定的情况。
李院长说:“吴小祥的犯罪行为,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义愤,社会影响极大,论罪应当处死。”
他还说:“在我们这个文明的大都市里,不能用野蛮的、原始的、犯罪的手段来解决邻里纠纷。”
“但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同时考虑到吴小祥是初犯、偶犯,过去没有前科劣迹,平时工作表现也还比较好,到案后也认罪悔过,说明仍然有挽救的余地,所以判了死缓。”
当然,《决定》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已经废止了。原流氓罪也被取消,被分解成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此案留给被告的教训极其深刻,它说明在我国任何人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如果谁都可以气势凌人,人民的安全感何在?
在此也要给当年的上海法官点赞,是他们让普通人有了安全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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