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
温州市洞头北岙挺峰保洁服务部
因室内消防栓无水
被罚款15000元
事件回顾
8月9日
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
由吴某经营的仓库所在建筑消防设施
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防栓无水)
经核查
该建筑内的吴某经营的
仓库及林某的木材加工厂
均存在室内消防栓无水的情况
该建筑已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8月10日
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该仓库及加工厂进行了临时查封
现已整改完毕
已予以解封
由董某负责经营的
温州市洞头北岙挺峰保洁服务部
是该建筑的主体单位
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对其给予罚款一万五千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位于洞头区北岙街道的由吴某经营的仓库所在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无水),经核查,由董某负责经营的温州市洞头北岙挺峰保洁服务部是该建筑的主体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单位消火栓系统严重损坏,导致室内消火栓管网内无水,影响系统整体运行,属于严重违法;该单位在检查发现问题后主动整改,积极消除了火灾隐患,恢复了室内消火栓供水,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由董某负责经营的温州市洞头北岙挺峰保洁服务部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普法小贴士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然而
因消防栓无水
被罚的并不少见
案例一
2022年3月9日,大田县某集中安置小区因小区屋顶消火栓管网无水被处罚14500元。消防监督员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检查时,打开该小区内部的消火栓测试水压,发现其内部的消防栓竟没有一滴水流出,依法对该物业处以14500元整的处罚。
案例二
2022年3月30日,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张家界维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服务的慈利县山水一鸣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无水,给予张家界维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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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与我们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若发现身边存在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欢迎群众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12345
来源:洞头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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