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4日,应某某在被告x市中心医院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左侧)。2018年12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019年4月3日,应某某因“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4月”到被告中心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

诊疗计划:1、完善相关检查,血常规、凝血常规、生化全套、心电图;2、目前给予抗凝、祛聚等对症治疗。2019年4月4日在局麻下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未能成功,术中泥鳅导丝头端断裂漂流至右下肺动脉末梢,位置固定。予以抗凝、抗感染对症治疗,患者病情平稳出院。2019年4月6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1、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

2019年4月3日至4月6日,患者在中心医院住院3天,支付住院费15,903.59元。2019年4月15日,应某某因“下腔静脉滤器置入4月,导丝脱离2周”入住x医院,入院诊断:下腔静脉滤器取出,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肺血管异物,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手术治疗。2019年4月19日行上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取出术(右侧)。

二、患方观点

2019年8月29日,x医院胸部X线检查报告单检查所见:右下肺野内带见条线状高密度影。至今,该长约5.3厘米泥鳅导丝头仍在患者右下肺动脉末梢处,具有非常严重的致命隐患。应某某认为,中心医院在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时,严重违反基本的医疗规范与常规,不仅取出术未能成功,更恐怖的是术中泥鳅导丝头端断裂并漂流至右下肺动脉末梢处,至今存在非常严重的致命隐患。

三、医方观点

我院术前告知充分,术中规范精细操作,患者的损害后果是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发生并发症后我院进行了积极治疗。从医疗原则方面考虑,我院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某某主张的医疗费应该以发票为准,且医保已报销的部分不能作为医疗费损失。对鉴定费无异议,但是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四、鉴定意见

1、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70%。2、被鉴定人应某某的伤残程度评为九级;目前无需特殊必要治疗,不再给予后期治疗费,如后期因导丝头存留出现病情变化,可就后期治疗费重新申请鉴定。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鉴定人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后四个月(2019年4月3日)至医方要求取出滤器。被鉴定人滤器置入术不在医方处,可能存在其滤器型号不同,以及对滤器置入方式、置入术中情况不了解等因素,医方术前应充分评估滤器特点,针对性的选择抓捕器并设计滤器取出方案,并对术中可能出现的滤器不能取出,导丝断裂、留存等情况与病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并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送检材料中未见相关针对性的告知及可采取的预防性措施的描述,医方存在术前准备及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2、医方术中多次抓取滤器未成功,多次的牵拉操作容易对周围组织造成伤害,此时应及时终止手术,减小损伤及手术风险,但医方仍改用抓捕器-导丝圈套取出法再次尝试抓捕,牵扯过程中造成泥鳅导丝头端断裂,因此医方存在手术操作欠仔细的过错,该过错是被鉴定人不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3、临床实践中,可回收滤器一般在置入后2-4周取出,延迟取出会增加滤器粘附到血管壁的可能性,加上部分置入的滤器会出现倾斜、贴壁,使成功回收率降低并增加并发症风险。被鉴定人滤器置入术后四个月行滤器取出术,结合术中所见(滤器有倾斜,回收钩贴壁,滤器内膜化严重),考虑因滤器倾斜及置入时间过长,造成滤器贴壁,取出困难,手术过程中出现导丝断裂的风险增加。

本案中,医方作为非滤器植入医院,对植入滤器情况不了解,术前准备应更充分,手术操作应更仔细。但,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操作欠仔细,使导丝头断裂、游离,并留存于右下肺部动脉末梢血管内,是造成导丝断裂的直接原因,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因素),而被鉴定人滤器置留时间过长,滤器倾斜、贴壁,造成滤器取出困难,使手术风险增大,也与其不良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65%,赔偿161,481.2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