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那么要如何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呢?
看这里!
申请条件
(一)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后的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厦门市适用)
7、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9、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继任委派书
12、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3、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14、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15、新合伙人的住所证明(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书
二、决定
办理人:注册官
办理时限:当日
审查标准:
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1号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企业服务厅5-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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