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设公司系某上亿工程的总包单位。某天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发包单位突然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该项目工程款几千万元,并在条件具备时将款项直接支付至执行法院账户。按照该通知书,发包单位不太敢支付工程款,A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无法再获得工程款,垫资、亏损风险极大。

工程顺利完工,不管是发包单位,还是总包单位都最希望看到的事情。但是遇到前述案例中的意外也较为常见。总结归纳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可能遇到的类似问题:

1、发包单位接到公安查封、冻结通知;
2、发包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3、发包单位被要求止付、支付;
4、总包单位接到公安查封、冻结通知;
5、总包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6、总包单位被公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利润的资料;
7、总包单位被要求止付、支付。

此类刑事风险的来源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由于其在施工过程中不规范的操作方式,而拖了总包或发包单位的后腿。那么,当工程款面临查扣冻等强制措施之时,该如何“自救”呢?

1

工程款为什么会被查扣冻

众所周知,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现象屡禁不止,也时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甚至也涉及行受贿问题,故实际施工人可能出现前述风险。实际施工人涉及招投标、贷款、职务问题易入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的一切所得应当追缴、退赔。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也作出具体规定。

在挂靠关系之下,易导致工程款被最终认定归属于实际施工人,而非总包单位。刑事思维与民事思维不同,公安机关、刑庭的观点更倾向于穿透式的,若查实存在挂靠关系,可能径行认定工程款的所有权归实际施工人。

因而,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之下,总包单位或发包单位会面临工程款遭遇查扣冻等强制措施的境遇。

2

工程款被查扣冻,

总包单位与国家机关会产生哪些接触?

刑事案件一般会经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当案件涉及执行时就进入执行阶段。那么,在每个阶段,总包与发包单位会和司法机关与审关机关会产生哪些接触呢?

①公安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会向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实际施工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针对工程资金情况,实际施工人是否投入资金,其投入资金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工程是否有利润,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债权。公安机关可能向发包单位、总包单位送达查封、扣押通知。被通知单位有权提出异议。

②法院审判阶段

一般认为法院审判只关系公检法及嫌疑人,但总包单位实际也可以试图积极参与,充分表达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十二、 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故总包单位可以积极衔接法院,主动提出涉案财物的处置请求和异议,避免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作出不利认定。

③法院执行阶段

在开头所述的案例当中,案件实际上已进入执行阶段。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总包单位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等。

3

总包单位如何合法“自救”?

拿不到工程款,为了赶工期总包单位有可能会垫资,短期或许可以解决困难,但若长期垫资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还有可能因未及时发放工资、货款结算而陷入纠纷之中。那么,当发包单位工程款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时,该如何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开展“自救”呢?

①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公开听证

无论是总包单位,还是发包单位都可以就该强制措施提起执行异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公开听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但是,值得提醒的是,发包单位作为协助执行人,虽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是由于其可以不支付工程,一般参与积极性不强。因而,总包单位若要顺利维权,还需极力说服发包单位提出执行异议。

②以何种理由提起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可以异议的理由包括: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未明确表述的可能存在问题。

若总包单位并非刑事判决确定的追缴对象,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单位的债权人,总包单位才是债权人,故冻结总包单位工程款错误。

倘若总包单位的异议被驳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

A公司客户单位的工程款被查扣纠纷,从2019年开始涉刑,直到2022年才最终结束执行异议,共经历三、四年周期,历经的程序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发回审理、重新裁定。

3年间,无论是人员的消耗,还是财力的消耗,对于该公司来说都十分巨大。工程款得之不易,每一个程序、每一次机会都值得争取并努力。为了避免因刑事案件而给企业带来类似风险,无论是总包单位还是发包单位都需要从招投标开始就遵守相关规定,既保证自身合规经营,也需要挑选诚信、资质高的合作方。

本文由【平行线】律师团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