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 号)和枣庄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医保函〔2022〕9 号),枣庄市统一执行新的医保政策规定。

一、统一首次参保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的“首次参保”,仅是指参保人首次办理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包括医保关系转移。

二、明确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1、参保单位须按时足额连续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4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含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中断缴费,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待遇;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待遇享受;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医保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2、从4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含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待遇。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待遇享受,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正常缴费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灵活就业人员补齐中断期间欠费的,补缴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

3、正常缴费指当月医疗保险费应于当月或当月之前缴纳,并于当月末之前到账,以到账日期为准。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与待遇

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转出地享受至最后缴费之月的月底。自转出参保地最后缴费月份的次月起,3个月之内在转入地完成参保接续并补齐中断缴费的,从参保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转入地应支付含补缴期间在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3个月的,从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待遇,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只计算缴费年限,符合医保个人账户待遇的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四、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每年9-12月为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从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次年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全年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缴费的次月起(含次月)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特困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当年退伍、刑满释放人员,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

从4月1日起,在我市落户的新生儿不受其父母参保情况限制,均可在我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从出生当日至向后6个月的当日期间)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跨年度的,缴纳出生当年及次年个人缴费部分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只缴纳出生次年个人缴费部分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2025年底前仍执行我市现行最低缴费年限政策。2026年1月1日起, 执行全省统一的新标准,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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