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政府信息公开不服的救济,如何救济呢?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不服的救济,主要有三种途径: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还有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还需注意其适用范围。
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救济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包括:
(一)已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对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
(一)已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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