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这是很多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就此,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0号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当事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支付了合理的律师费,该律师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吗?能够获得行政赔偿呢?
一般意义上,直接损失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但对直接损失不从现有财产角度理解而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理解也不无道理。无论是现有财产还是可得利益,只要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就属于直接损失。那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与违法的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吗?是否存在律师费支出的必然性呢?
我们认为,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与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高度关联,在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的合理范围内(排除虚高的部分费用),应当认定律师费属于直接损失,应当获得行政赔偿。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行赔终9号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就认定当事人支付的合理律师代理费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该费用应当属于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最好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耽误时机,付出更大的成本。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