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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0日凌晨,张某与妻子闫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步行至所居住小区外时,由闫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进入小区(张某坐副驾驶),撞坏小区出口护栏,工作人员遂报警。张某将车辆驶离后又重新开回现场等待交警。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闫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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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明知闫某饮酒,仍放任其驾驶车辆,事故发生后又驾驶车辆,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与闫某于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城东法院依法审理,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闫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驾驶员切莫抱侥幸心理酒后挪车或短时间开车。

车辆所有人、管理者或者相关人员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驾驶,或者帮助把风逃避酒精检测的,均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请广大驾驶员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供稿 / 城东法院 李彦红

编辑 / 新闻处 穆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