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在很多地方看到这样一个消息:很多基层的综合执法体制又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来集中在一起的综合执法事项,现在又进行了分割,基本上把它还回了原来的单位,这是怎么回事呢?

大家知道,在上一轮的县级机构调整中,综合执法机构的调整是比较大的一项改革,甚至在很多地方是把它作为一个亮点的改革事项。具体的调整就是把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执法事项集中到一个部门来进行,成立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的执法、渔业环保的执法、卫生健康的执法、市场监管的执法、城市管理的执法等,都整合到了一起,由综合执法部门来全权执行。成了职能部门管业务,而凡是执法事项都统一交到综合执法部门,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整合执法力量和提高执法效率。

在过去,虽然很多部门都具有执法权,但往往只是一个科室在负责执法,执法的力量非常薄弱,一年也办不了几个案件。而有的部门虽然说有执法机构,但往往都没有执法的案件,人力又处于闲置浪费的状态,导致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效果不好,因此,才进行综合执法改革,把业务主管和综合执法区分开来,相当于管理和执法分离。

但小编在已经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地区看到,改革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或者说实现的不好。很多地方尝试把已经集中的执法事项再次还回到原来的主管部门进行执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据小编了解,主要还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两张皮的现象。也就是说,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配合的并不好,在工作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并没有达到整合力量,提高效率的目的,甚至在工作中不但没有提高效率,还导致了工作的拖延。

很多职能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某个市场主体或企业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那么他首要的措施是警告或者说监督他整改,而不是立即进行处罚,因为他没有处罚权,如果他要处罚,他得准备相关资料移交,由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很多时候,等综合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很多证据都已经丧失了,再也不能处罚。

实际工作中,形成了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各自按各自的程序来进行操作,不再像以前执法和管理都在一个部门,一个领导就可以安排部署。而现在是各干各的,按照各自的流程来走,很多时候延误了战机,然后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开始互相的甩锅,你说我日常的监管没到位,我说你执法的效率太低,导致整体的监管水平不但没有提升,反而可能会降低,这应该就是很多地方把收了的执法权再次还回职能部门的主要原因,大家觉得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来源:职场点金手)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揭府规〔2022〕5号

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法治办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深入评估。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性强、乡镇街道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以及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原因不能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共19项,现予以收回。

自2022年8月1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街道不再行使。各乡镇街道在2022年8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收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江府告〔2022〕3号

为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根据职权下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等相关规定,江门市决定取消一批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具体如下:

一、取消下放286项行政执法职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江府告〔2020〕5号)中规定的部分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

(一)原属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143项,行政检查14项,行政强制3项;

(二)原属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41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强制0项;

(三)原属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39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9项;

(四)原属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25项,行政检查0项,行政强制0项;

(五)原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0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强制0项。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做好执法职权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公告发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镇(街)继续完成办理,涉及案件移送管辖等问题参照《江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镇(街)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中取消实施相应执法职权事项,尚在办理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

(三)各县(市、区)及其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镇(街)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江府告〔2020〕5号文件中涉及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附件2公布的目录为准。

附件:1. 江门市取消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事项目录

2. 江门市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