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程凌润
近日,《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从而让济南水文管理有法可依。
该《管理办法》独具泉城特色,明确提出要增强城市核心区域、泉水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等重点地区的水文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动态监测、应急监测水平。
济南市水文管理有法可依
《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12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2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2〕13号),《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1日。
《管理办法》共分6章34条,主要规范了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资料管理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使得水文管理工作有据可依、管理方式方法有据可循,为济南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其中,济南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资源监测、水生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规定,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水文测站包括国家基本水文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建、改建水文测站或者水文设施;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的,应当按程序报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须接受市水文机构管理。
《管理办法》独具泉城特色
据了解,《管理办法》在内容上吸纳了其他省市已经实施的较为领先的做法,针对泉城区域特色,增加了保泉监测水文巡测以及应急响应等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在监测与预警预报方面,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城市核心区域、泉水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等重点地区的水文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动态监测、应急监测水平。
同时,市、区县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监测工作,并且应当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科学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因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保泉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市、区县水文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跟踪监测调查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水情预警信息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重大水情预警信息需经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雨情、水情、旱情和预报信息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的雨情、水情、旱情和预报信息需经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水文监测单位应当将当年水文监测资料按规定整编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水文机构汇交。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水户当年取用水情况的统计资料,于当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水文机构汇交。
这些地方禁止种水生植物
《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维管护、技术改造以及因自然灾害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同时,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设置抽水泵等阻水障碍物,设置坝埂等阻水障碍物;设置渔具、锚碇、锚链,在水尺(桩)上拴系晾衣绳或牲畜;网箱养殖,种植水生植物,烧荒、烧窑、熏肥。
“《管理办法》的印发施行对于加强我市水文管理,进一步规范水文工作,为防汛抗旱减灾、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济南市水文中心主任侯恩光表示,下一步,济南市水文中心将以此为契机,围绕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名泉保护、应急响应等重点工作,进一步组织实施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水文建设能力,为新时代强省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沿河纵向大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中小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专用道路、通讯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监测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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