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2月25日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各级党委政府正确处置信访问题、信访人依法反映解决诉求等信访事项参与人的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今年3月份以来,根据市、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规定,寿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多轮次的全员核酸检测。寿县某乡镇居民纪某自称在核酸采集过程中工作人员将其嗓子捅伤,后多次到镇政府、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要求为其看病,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办事办公秩序,情节恶劣,最终在受到了严厉的刑事追究。

二、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8时许,行为人纪某按政府要求,自行到寿县某乡镇街道核酸采集点进行核酸采集。在采集核酸样本过程中,纪某称采集人员将其嗓子捅坏,并在现场与工作人员进行纠缠,严重影响了当天核酸采集工作的秩序和进度,后经劝说离开现场。当日下午,纪某自行到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医生告知纪某其嗓子没有任何问题。次日,纪某到街道要求政府带其去其他医院做进一步身体检查,街道安排人员带其到邻镇卫生院又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其嗓子确实没有任何擦拭伤。随后,纪某多次到街道要求政府带其去上级医院做全身检查,街道不再理会。

6月14日,在镇政府一楼,纪某遇到前来开会的社区工作人员秦某,纪怀疑秦某就是3月31日为其采核酸穿“大白”的核酸采集人员,遂对秦某进行拦截、纠缠、辱骂、殴打,致使秦某无法参加会议,且导致秦某参加的培训会议被迫中止30分钟左右。

6月16日,在镇党委书记办公室,纪某以采集核酸嗓子被捅伤为由,采用辱骂、吵闹、拍打书记办公桌等方式,要求政府满足其各种就医要求,严重干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秩序。镇政府迫于解决所谓矛盾,于2022年6月16日、17日安排人员带纪某到六安市人民医院进行全身检查,检查结果为其患有慢性咽炎、腰肌劳损等慢性疾病,这些疾病属于患者本身就有的基础疾病,与核酸采集无任何关联,但纪某坚持其疾病就是采集核酸造成的,要求政府继续为其医治。

7月6日,在镇政府信访接待室,纪某对现场信访接待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并与处理信访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欲殴打工作人员,扬言要到信访工作人员的家中滋事。

7月18日,在镇公安派出所所长办公室,纪某以其腰部被所长拖伤(后经调查,3月31日当天无人拖拽纪某)为由,辱骂派出所所长,并将所长办公室内的办公电脑显示屏、玻璃烟灰缸、茶杯等物品损毁,扬言要和所长“斗争到底”,态度嚣张。

7月28日,在街道居委会办公室,纪某又继续以要求带其看病被否决为由,对居委会工作人员姜某进行追逐、辱骂,并在办公室内吵闹,严重干扰了居委会正常办公秩序,侵犯了姜某的人身权利。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事件发生后,寿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牵头治安部门主办抽调精干力量参与侦查的专案组。专案组很快查清了基本案件事实,固定了相关证据。对于纪某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专案组出现了分歧。这个案件到底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行为人是治安处罚合适还是刑事追责妥当?如果处理过重,是否会引发新的信访问题?

三、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第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该解释第四条第(二)项同时规定,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行为人纪某因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多次到政府机关、村民自治组织、信访接待场所等地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有关国家机关和社区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达到了刑事追究的程度。同时,纪某的缠访闹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政府、居委会中的工作人员,令当地党政机关、社居委中的工作人员“谈纪色变”,不堪其扰,如不严惩,政府威信扫地,其他心怀不轨之人也可能效仿之,形成破窗效应。

四、处理结果

本案在县局党委的高度重视下,专案组一方面克服基层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客观公正依法及时取证,打消受害人的恐惧心理,鼓励他们积极同缠访闹访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稳步搜集固定涉案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为慎重起见,县局充分发挥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经阅卷、听取汇报等准备,7月29日,寿县公安局、寿县人民检察院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召开了年度第16次联席会议,对该案有关问题达成了刑事诉讼共识。

2022年8月1日,寿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纪某予以刑事拘留目前,经办案人员批评教育,纪某已逐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失当。

五、结语

党委政府的权威不容挑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当履职权益应受到保障。纪某目无法纪,采用追逐拦截、辱骂撒泼等缠访闹访方式,严重干扰了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身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信访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设置,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桥梁之一,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寻求解决自身实际问题的途径开辟了不同于司法体制的另外一个渠道。依法治国、依法信访已逐渐深入人心,国家欢迎人民群众合法信访,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检举揭发党政机关、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贪污腐败行为,但信访绝不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生财之道,更不应是他们绑架社会道德评价的工具。

▌来源: 寿县警方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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